一場造成3人失蹤1人死亡的海難事故,背後竟還藏着一番曲折。犯罪嫌疑人費盡心思,終究沒能逃過檢察官的火眼金睛。日前,嵊泗縣檢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訴。
去年11月8日,一艘滿載海砂的内河船舶自福建北上,行駛至舟山浪崗山海域遭遇惡劣天氣抛錨沉沒,船上3人失蹤、1人死亡。後經舟山海事局事故責任認定,本起事故系内河船舶非法從事海上營運、雇傭無證人員上船服務,在惡劣天氣海況下貨倉進水導緻船舶沉沒。
檢察官發現疑點
事後,船舶租賃人林建(化名)到舟山海事局接受詢問,交代了其夥同船上失蹤人員劉平(化名)租賃内河船隻,并雇傭其他3名船員至福建非法裝運海砂的犯罪事實,失蹤船員劉平的兒子劉洋(化名)的證言證實了這一事實。舟山海事局調取了該船舶的租賃合同,再次印證了林建是船舶租賃人的有關事實。
今年2月,偵查機關以林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提請嵊泗縣檢察院批準逮捕。案件審查期間,犯罪嫌疑人林建與失蹤船員劉平的過往經曆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
林建年僅23歲,家庭經濟條件一般,并無任何海上從業經驗;劉平61歲,有多次經商失敗的經曆。二人有着懸殊的年齡差,是怎麼認識又怎麼會一起做生意?林建無财也無經驗,劉平為什麼要他出面去租船?而且,劉平為失信人員,又是怎麼支付240餘萬元船舶租金的呢?
帶着這些疑問,檢察官仔細審查案卷發現,全案多名相關證人的手機因各種理由滅失,部分證人提到,曾接到過匿名電話,被要求統一回話口徑。檢察官意識到,事情并不簡單。
案件真相漸出水面
檢察官進一步審查發現,該船舶的租金均來自于失蹤船員劉平的兒子劉洋,而買砂人的部分錢款也彙入了劉洋持有的一張他人銀行卡内。此外,通過電話基站、賓館住房記錄查詢等,證實劉洋于船舶開航前與其父劉平均出現在交船現場。通過分析研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林建為該船隻的實際控制人,嵊泗縣檢察院作出存疑不捕決定,并針對船隻實際控制人問題,指導偵查機關開展補充偵查。
在調取銀行資金流水,查閱電話通訊記錄、電話基站位置等信息後,檢察官發現劉洋存在發放船員工資這一行為,同時通過詢問曾經在該船舶上工作過的多名船員,進一步确認了劉洋為該船舶實際控制人這一事實。
今年3月,劉洋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嵊泗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月,另兩名失蹤船員經家屬向法院申請後被宣告死亡,但此時的劉洋仍抗拒認罪,不願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
抽絲剝繭深挖漏罪
在案件審查起訴期間,檢察官通過調查發現事故船舶裝載的海砂來自福建海域,并就該事實向曾經在船上工作的船員以及林建進行核實,排除了在其他海域過駁海砂的可能性。随後,檢察官又查閱了福建省海域使用權證及海砂采礦許可證辦理情況,并詢問唯一一家辦理過“兩證”的公司,調取了該公司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明等文件,證實該公司所開采海砂礦全部定向專供公共項目工程,并未售賣給劉洋。劉洋從不明采砂船處收購無合法來源手續海砂進行倒賣的行為,已涉嫌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
面對大量的客觀證據以及數罪并罰可能導緻的法律後果,劉洋自知難圓其說,遂自願認罪認罰并進行賠償。他承認林建是他找來的“替罪羊”,還交代,事故發生後,他将部分賠償錢款交由林建妻子,用來向他自己及其他三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款,試圖造成“他也是被害人家屬,林建才是船舶實際控制人”的假象。
嵊泗縣檢察院聯合被害人家屬所在地的矛調中心開展調解工作,同時督促劉洋親友及時支付賠款,最終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劉洋也在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日前,嵊泗縣檢察院依法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對劉洋提起公訴。
轉自:浙江法制報(通訊員 石若宇)
來源: 浙江法制報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