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第22個世界知識産權日,為推進知識産權強縣建設,切實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全社會知識産權保護意識,綿竹市知識産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将部分知識産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郭某生産銷售假冒中國石油昆侖之星®汽油複合劑
【案情簡介】
郭某通過購買中國石油昆侖之星®汽油複合劑空瓶,以及各類包材和灌裝設備,聘用四名女工并經過簡單培訓,在其租賃的民房内采用簡單灌裝封瓶方式生産中國石油昆侖之星®汽油複合劑,通過貨運方式以4元-4.5元/瓶的價格對外銷售,共計6984瓶,銷售金額合計29851.2元。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1.沒收當事人侵犯昆侖之星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中國石油昆侖之星®汽油複合劑3820瓶,沒收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灌裝機、壓縮機、封口機、鎖蓋機、連續式噴碼機和手持電磁感應封口機等設備,沒收剩餘的用于生産侵權産品的中國石油昆侖之星®汽油複合劑空瓶、防僞碼、二維碼、号碼貼、工業白油5号空桶、紙箱、瓶蓋等物品;
▶2.處罰款20萬元。
【案例評析】
郭某通過低劣的手段進行假冒産品的生産,并将産品銷售往成都、重慶、都江堰多地,侵犯了商标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因該産品是用于涉及消費者生命安全的物品,郭某的違法行為對消費者的生命安全造成極大影響。本案的查處最大程度地降低違法行為可能産生的社會危害,對提升産品質量、保障消費者生命安全、保護商标所有權人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
案例2:
馬某等三人銷售假冒“飄安®”第二類醫療器械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7日,接消費者舉報,稱通過微信在馬某處購買到問題口罩,綿竹市市場監管局立即依法進行突擊檢查,在馬某流動販賣現場查獲“飄安®”牌一次性口罩、“保為康”牌、“星洋”牌口罩、無标識口罩共計2530隻。因涉嫌銷售假冒、“三無”口罩産品,市場監管局當場對上述口罩實施扣押。經查實,馬某等三人銷售口罩共計獲利141000元,從成都市購進在綿竹市内銷售的“飄安®”牌口罩為假冒産品。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規定,馬某、楊某某、黃某銷售假冒“飄安”牌口罩的行為已達到刑事案件追訴标準,綿竹市市場監管局将涉案的2起案件、1起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處理結果】
2020年5月15日,綿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某、馬某犯銷售僞劣産品罪,向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綿竹市法院以銷售僞劣産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1000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1000元。對公安機關查扣的僞劣口罩,予以沒收。責令被告人楊某某、馬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300144元。責令被告人楊某某、馬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德陽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
【案例評析】
2020年1月正值新冠疫情爆發,馬某等三人銷售假冒、僞劣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已侵犯了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知識産權,同時也損害了廣大群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對被告人的嚴厲打擊體現了對侵犯知識産權及疫情期間銷售假冒、僞劣“口罩”損害公衆安全案件的零容忍,同時通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處被告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并在《德陽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3:
“8·31”假冒注冊商标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31日,綿竹市公安局接劍南春酒廠有限責任公司書面報案稱:自2020年以來,以苟某某等三人為首的制假團夥長期從外地購買假冒包材或從本地購買回收包材,在綿竹市境内組織假酒生産并銷往成都、德陽等地,涉及品牌主要有劍南春、東方紅、五糧液等。2021年10月19日,公安機關依法在苟某某等四人家中查獲大量上述名酒的生産材料和假冒成品名酒,在唐某某車上查獲大量假冒成品名酒。共計查獲劍南春、五糧液等成瓶酒1249瓶、各類包裝4500餘個、防僞标43851枚、商标4500枚、制假散酒130KG、制假工具4件、涉案車輛2台。
【處理結果】
犯罪嫌疑人苟某某等四人未經商标人許可非法使用其注冊商标,涉嫌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且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而進行非法銷售,涉嫌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明知其運輸的酒為假酒,仍負責運輸、銷售假酒,其行為涉嫌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其涉案金額達700萬餘元。2021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苟某某等五人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依法被綿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等三人被移送至綿竹市人民檢察院起訴。2022年3月18日,綿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江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向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例4:
劉某某假冒注冊商标案
【案情簡介】
劉某某自2018年4月份以來,多次從網上購買劍南春、東方紅、五糧春、貴州茅台、豐谷酒王等品牌的酒類包裝材料,以用低端白酒翻裝的方式在其住所非法制作上述品牌的假酒,并自行駕車将假酒運至租用的庫房存放,後陸續将上述假酒銷售給邱某、易某、孫某某等人,從中謀取利益。劉某某通過妻子陳某的微信收取邱某的購酒款11050元。
【處理結果】
2019年5月5日,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向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5月16日,綿竹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0元。綿竹公安機關查獲的假酒、制假工具、制假包裝材料及違法所得11050元,予以沒收。被告人劉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評析】
劉某某網上購買高檔白酒包裝材料,用低端白酒翻裝的方式冒充高端白酒銷售給他人。經審查,被告人劉某某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多種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其非法經營數額為96909元,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由于被告人積極向與部分名酒公司賠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且認罪認罰。念在被告人是初犯,綜合考慮建議給予判處緩刑處罰,最終法院也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案例5:
楊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冊商标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以來,楊某某、彭某某夫婦多次網上購買劍南春、東方紅包裝材料,在綿竹本地購買散裝白酒等原材料,組織生産假冒劍南春、東方紅酒并對外銷售,金額共計301400元。2020年7月初,朱某某加入楊某某夫婦共同制作假酒銷售,銷售金額共計97500元。2020年9月15日,綿竹市公安局偵查人員擋獲正在轉移假酒的楊某某等人并依法搜查了相關場所,扣押了劍南春酒、東方紅酒及大量相應的包裝制假材料。上述扣押的酒與包裝材料經鑒定,均系假冒注冊商标的産品。
【處理結果】
2021年6月,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楊某某等三人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向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1年9月,綿竹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楊某某、彭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8萬元;判決朱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2萬元,同時判決支持了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三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評析】
本案被告人分工合作,假冒注冊商标,對外銷售假酒數額大、影響廣、危害深,該案的判決,充分體現了對知識産權的保護力度。綿竹市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之時,也同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後法院判決支持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刑事打擊與民事公益訴訟的深度配合,通過雙重責任打擊,警示犯罪者不敢再犯,有效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也維護劍南春在廣大消費者心中的良好聲譽,實現民營企業保護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雙赢共赢。
快讓更多人看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