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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商家套路深度解析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7 04:40:59

無良商家套路深度解析?又到了一年一度的 “3·15”,盤點往年消費維權經典案例,以案釋法,避免“入坑”,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無良商家套路深度解析?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無良商家套路深度解析(無良商家的千層套路怎樣規避)1

無良商家套路深度解析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 “3·15”,盤點往年消費維權經典案例,以案釋法,避免“入坑”!

案例1:三無産品

網購“減肥藥”含違禁成分,請求十倍賠償

基本案情

毛某于2021年3月16日、3月22日、4月12日在淘寶店鋪“某化妝品店”處購買了商品小金丸“泰國泰美麗slim果蔬草本7days”共計9件,商品總價為2142元。

收貨後發現這款商品實物及照片外包裝無任何标簽、标志說明物,沒有廠名、廠址、生産合格證、生産日期、配料表、執行标準、儲存條件等。

食用後效果很好,瘦了15斤;第二次購買吃完後,身體出現嘔吐、心悸、失眠、頭暈等症狀。将商品送至檢測,發現該商品含有西布曲明(是我國藥監局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西藥)。于是毛某再次購買,拍下視頻用作證據。并将該商店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十倍賠償金、相關檢測費用及差旅費、住宿費等。

法院審理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系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原被告之間的交易為針對現貨進行交易的買賣合同關系,該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被告作為商品銷售者,有義務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标準的食品。

本案商品屬于進口預包裝食品,外包裝通體沒有中文标簽, 标志說明物,沒有廠名、廠址、生産合格證、生産日期、配料表、執行标準、儲存條件等,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商品。對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的行為,消費者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并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為前提。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化妝品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還貨款2142元,并支付十倍賠償款21420元、檢測費用300元及差旅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1000元。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食品安全标準應當包括下列内容: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标簽、标志、說明書的要求”。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标簽。标簽應當标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産日期。

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标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标簽、說明書應當……載明食品的原産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案例2:以舊充新

九五成新iphone多處劃痕、掉漆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高某通過某電商平台在李某處以45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台蘋果手機。發貨前,李某多次發圖片證明其手機成色為95新。高某收到該手機後發現與商家宣傳的成色不符。

經查,該手機生産于2017年8月,邊框有多處磕碰、劃傷、掉漆現象,且電池也已充電400餘次。高某發覺被騙,于當天發起退貨申請,但遭到商家李某拒絕。于是,高某将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貨退款并支付三倍賠償金。

法院審理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家李某推薦高某購買的蘋果手機為95成新,但根據高某提供證據顯示,該手機無論從外觀還是電池使用狀況上看,均與李某在銷售時所陳述的情況不符,該行為已構成欺詐,故李某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退貨退款并支付高某三倍賠償金。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如遭到商家欺詐,則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退貨退款并主張三倍賠償。

案例3:食品過期

花15元買吃的,因過期獲賠10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小李在某商店購買了一些食品,回到家後發現其中一袋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因與商家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将該商店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過期食品的貨款15元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

法院審理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在該商店購買涉訴商品時,該商品已超過保質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返還小李貨款15元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因此,消費者如購買到過期食品或者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商品時,可以要求商家退貨退款并主張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案例4:食品标簽存瑕疵

标簽存瑕疵≠産品質量有問題,但可退貨退款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孫某在某超市購買了一盒複合肽營養飲品,單價200元。産品标簽上标明:肽是組成集體蛋白質的重要組成成分,也是機體吸收蛋白質的主要形式之一。肽具有高生物活性,在生命活動中發揮着重要作用。

本品采用小麥低聚肽和海洋魚皮膠原低聚肽為原料,同時均衡搭配水溶性膳食纖維、枸杞子、葡萄糖酸鋅等營養素制成。但營養成分表中未标示小麥低聚肽、海洋魚皮膠原低聚肽的具體添加量及枸杞子、蔗糖的添加量。

因協商未果,孫某将該超市訴至法院,要求退貨退款并支付十倍賠償款。

法院審理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規定:“如果在食品标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别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标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涉案産品标簽特别強調添加了有價值、有特性的小麥低聚肽、海洋魚皮膠原低聚肽、枸杞子等營養素,但未标示具體添加量,不符合上述規定,但此種标簽存在瑕疵的情況并不當然等同于産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

在孫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産品存在其他影響食品安全問題的情況下,涉案産品的上述标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故根據法律規定,對孫某主張的十倍賠償不予支持,但因涉案産品存在标簽瑕疵,故對孫某要求退貨退款的請求予以支持。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到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自己造成誤導的标簽瑕疵食品時,可以主張退貨退款,但不能獲得十倍賠償。

案例5:以次充好

商家承諾假一賠十,消費者有權主張十倍賠償

基本案情

2020 年雙十二期間,朱先生在某網購平台服飾店花費 130 元購買兩件某品牌羽絨服,收到貨後,發現羽絨服為假冒劣質産品,内膽并非羽絨,實為劣質絲綿。

随即與網購平台和服飾店進行溝通,但服飾店客服一直處于休息失聯中,網購平台官方客服并未按當時店鋪承諾的假一賠十進行處理,隻是同意退 20 元或 20 元平台優惠券。

消費者拒絕了其處理方式,而後平台強行退回一件羽絨服的價款,并随即關閉了消費者的訂單和平台反饋渠道,于是朱先生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本案中,商家實施了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獲得三倍價款的賠償。經法院組織調解,商家履行了退一賠十的承諾,共計 1430 元。

普法小貼士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商家在宣傳中承諾了“退一賠十”,本着承諾即踐諾的意思自治的原則,消費者有權主張十倍的賠償。

案例6:貨不對闆

實木家具有貓膩,法院判決三倍賠償

基本案情

羅某為裝修新房,經人介紹到黃某處訂購家具,要求全房家具主材、輔材均需采用美國紅橡原木制作,不得采用指接木。

黃某将紅橡原木樣品交予羅某确認後,羅某向黃某訂制房門、櫥櫃、吊櫃、衣櫃、電視機櫃等家具,家具價款合計30897.72元,羅某陸續向黃某支付21000元家具款。

黃某安排工作人員陸續将做好的家具上門進行安裝,安裝完成後因兩張房門不能完全閉合,黃某将房門卸下返廠維修,返修後仍不能完全閉合。此後,羅某發現其他家具已存在開裂、變形等問題,懷疑家具材質有問題,羅某遂将家具油漆刨去,發現家具材料不是紅橡原木,而均是采用的指接木。

羅某多次與黃某協商,且向株洲市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平台進行投訴後均未能得到妥善解決,遂訴至法院,請求退還家具價款,并按家具價款三倍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與黃某雙方明确約定采用美國紅橡原木制作家具,并指定必須為非指接木。黃某向羅某供應指接木家具,屬于經營者提供商品時以次充好,已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故羅某主張黃某“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依法得到法院支持。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誠信既是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品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更是民法基本原則。誠信經營是企業的立業之本、興業之道,作為經營者應當秉持誠實信用的經營理念,真誠待客,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作為消費者要合理消費,理性維權,依靠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共同助力營造公平誠信的消費環境。

消費者能通過哪些渠道維權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給出了答案: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争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廣大消費者要加強防範意識。對于誇大使用功效、價格明顯偏低的商品,要提高警覺意識和甄别能力,謹慎購買。

要提高維權能力。在日常消費過程中注意向商家索取并保留付款記錄、購物小票、發票等相關購物消費憑證,避免在出現糾紛時無法提供維權依據。

要依法理性維權。在發生糾紛時,如與商家協商未果,可向有關部門反應或通過訴訟解決。

潇湘晨報綜合郴州市北湖區法院、株洲市石峰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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