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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工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28 11:31:20

建設工程工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工期和質量是建設工程的生命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内容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承包人應在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設,并交付發包人,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建設工程工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建設工程工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建設工程的工期問題)1

建設工程工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工期和質量是建設工程的生命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内容。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承包人應在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設,并交付發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約定一般是以日曆天數表示,工期長短取決于項目的工程量、質量标準、建築物的用途、設計的難易程度以及建設單位對建設周期的要求等因素,對當事人權利義務影響較大。工期的确定,包含了兩個時間點,即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開工日期

即承包人開始施工之日,是計算工期的起始點。開工日期确定的一個實質性前提條件是具備開工條件,這是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義務,如果開工條件具備,卻因承包人原因不能開工的後果由承包人承擔。

實踐中,由于施工合同的履行與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并不完全一緻,建設工程行政審批手續的複雜性、嚴格性與建設工程各方當事人的逐利性存在矛盾。可能用于确定開工日期的時間點有:開工通知載明的日期、開工條件具備的日期、實際進場施工的日期、其他資料綜合确定的日期。每一個日期的适用都有其前提條件,不能硬性規定資料的證明力大小和順序,而是要結合個案事實及工程施工慣例進行認定。其中,實際進場施工,是指在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之前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的機器、設備到場,人員進場施工,這裡要注意承包人進場是正式施工,不是做開工前的準備工作。提前進場施工,表明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實際進場施工時間達成一緻意思表示,本質上屬于風險自擔行為。

(二)竣工日期

确定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其法律意義涉及給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時間、計算違約金的數額及風險轉移等問題。可用于确定竣工日期的時間點有: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提交驗收報告之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在正規情境下,完工是指承包人就工程項目的施工作業均完成,完工後,承包人還需要與發包人進行實際交接,準備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是指實際轉移占有與法律意義上經由各相關單位驗收并合格,即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标準——既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工程進行竣工檢查和驗收,是建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建設單位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應及時組織有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參加的竣工驗收,檢查整個建設項目是否已按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全部建設完成,是對承包人履行義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進行檢驗,也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

針對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發包人使用建設工程的情況下,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之日。建設工程的交付,除建築物本身的交接外,承包方應同時交付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包括竣工圖、材料設備的使用說明、和零部件或備件,并符合國家有關工程竣工交付的其他條件,如未交付資料,視為未交付,發包人已經使用的,承包人承擔延期交付資料的違約責任。

但是對于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由誰承擔,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别對待,發包人應承擔與過錯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對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行為處以了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但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一律由發包人承擔。

(三)工期順延

實踐中,承包人因工程欠款提起訴訟,發包人往往以工期延誤提起反訴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責任,而承包人則以遲延支付工程款、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天氣惡劣、政府政策變化等原因獲取的“工程簽證”作為工期順延的抗辯。其中的“工程簽證”,是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就合同價款之外的費用補償、工期順延以及因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賠償等形成的簽認證明。

竣工前,對工程質量發生争議,工程質量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包括因鑒定而影響施工人施工的合理期間)不計入工期,即工期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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