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的情形?接上文三、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的情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接上文
三、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産。 (财稅〔2008〕170号,财稅〔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産。 (财稅〔2008〕170号,财稅〔2014〕57号 )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産。 (财稅〔2009〕9号,财稅〔2014〕57号)
4、納稅人銷售舊貨。(财稅〔2009〕9号,财稅〔2014〕57号)
5、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産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産(總局公告2012年1号 ,總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發生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産。(總局公告2012年1号 ,總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7、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産,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财稅〔2016〕36号附件2)
注意:一般納稅人适用簡易征收計稅的,其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減,且36個月内不得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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