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曆過勞動仲裁時效超期的都懂,這是一件很悲劇的事,因為一旦超出了時效,就得面臨投訴無門的現狀。
其實長度為一年的勞動争議仲裁時效期間,顯然已經無法滿足當前社會勞動關系的需要。在勞動争議案件中,用人單位一般掌握大量的事實證據,而勞動者在收集過程中,常常要面對很多困難,因為用人單位不可能輕易向法院或者勞動者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加上勞動者并不可能完全空出時間,專門去跟用人單位打官司。這就導緻時效常常不夠用,一旦超過了時效,對于勞動者來說,就是巨大的麻煩。
如果勞動仲裁時效期間過去了,勞動者還沒有到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勞動仲裁委肯定不會受理這個案子。雖然,從法律規定來講,勞動仲裁委不受理,法院還會受理,民事訴訟時效是三年。法院會受理,并不意味着勞動者就可以繼續打官司了,因為被告很可能會因此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如果審查确已超過仲裁時效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等正當理由的,肯定會駁回勞動者的訴訟申請。因此,把握好時間,及時申請勞動仲裁,是基層勞動者必須注意的事情。
最後,為什麼勞動争議時效不能改成三年呢?其實本人覺得,勞動仲裁的時間改為兩年比較合适,再長,其實也不利于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争議的證據很多機構并不會保存那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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