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和協議管轄哪個優先?來源 | 人民法院報,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地域管轄和協議管轄哪個優先?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來源 | 人民法院報
作者|戴 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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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住所地位于某市B區)因毆打趙某(住所地位于某市A區)被依法判決犯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一年。趙某在刑事訴訟中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王某服刑期間,趙某以王某侵害其身體健康為由,向毆打行為實施地某市C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
【分歧】
本案應由A區、B區、C區的哪一家法院管轄,存在以下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雖系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但原告起訴時,被告仍在服刑期間,屬于被監禁的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應由A區法院管轄。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系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不應排除适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原告可以選擇适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九條,即本案可由A區、B區或者C區法院管轄。
第三種觀點認為,雖然當事人可以選擇适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九條,向一般地域管轄法院或者特殊地域管轄法院起訴。但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被告就原告”系一般地域管轄中“原告就被告”原則的例外規定,故本案應排除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即本案可由A區或者C區法院管轄。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一般地域管轄在性質上為屬人管轄,是以當事人住所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為标準來确定管轄,主要規定于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特殊地域管轄,在性質上屬于對物或對事管轄,是以訴訟标的或者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為标準來确定管轄,主要規定于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三條。從上述法律條文規定來看,一般情況下,特殊地域管轄就是在一般地域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之外,增加訴訟标的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實所在地法院等新的管轄法院。因此,一般地域管轄規定與特殊地域管轄規定系兼容關系,在法律适用上并無先後之分,即特殊地域管轄并不排除一般地域管轄的适用。
其次,一般法與特别法是根據法律的适用範圍不同,對法律進行的一種分類。一般法是指對一般人、一般事項、一般時間在全國範圍内普遍适用的法。而特别法是指針對特定人、特定事項有效,或者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内适用的法。根據特别法優于一般法的原理,在處理具體法律問題時,當一般法與特别法處于同一立法機關、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時,由于特别法對該問題的規定更具體、更有針對性,應當優先适用特别法的規定。從民事訴訟法關于一般地域管轄與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來看,特殊地域管轄規定隻是在一般地域管轄的被告住所地基礎上增加了訴訟标的或者法律事實的管轄連接點,并非優先适用關系,且兩者隻是确立标準不同,因此兩者并非一般法與特别法關系。
最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一般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為“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則系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或者說特别規定,即存在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則優先适用該條規定。本案屬于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這一例外情形,因此應由原告住所地管轄,排除适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案應在一般地域管轄基礎上,增加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即本案可由A區或者C區法院管轄。
(作者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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