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法律規定?●●導言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實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土地集體所有權與農戶承包經營權實現了“兩權分置”而随着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為滿足市場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需要,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又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這是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大創新之一,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法律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導言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實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土地集體所有權與農戶承包經營權實現了“兩權分置”。而随着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為滿足市場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需要,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又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這是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大創新之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内,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情況下,将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并就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案例
以2017年1月19日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重慶市南川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為例,其中第十二條規定了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初始登記應提交以下要件: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
(六)抵押物所在鄉鎮(街道)簽章同意抵押的證明材料;
(七)通過土地流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使用權抵押的,原農村土地承包方共有權人同意的證明材料。
●●法條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通過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解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抵押性,有助于推動農村生産要素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這一制度施行以後,自給自足生産的農戶和兼業農戶必将大量減少,而家庭農場、合作社、農業産業化經營組織和農業企業為代表的“新農民”将不斷成長發育,随之将大幅度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争力。
●●進步性
明确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有助于有效盤活土地價值,擴大農民的融資渠道,增加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轉讓性,是支撐農業規模化發展、邁向現代農業的一項制度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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