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合乘(也稱拼車、順風車)、網約車的出現使我們的出行更加方便,但随之而來也産生許多法律問題與糾紛。近日,大足法院審理一起以“合乘”名義變相開展網約車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9日,李某通過網絡平台發布出行信息提供合乘服務,行程為大足至重慶,該平台匹配到胡某出行信息為從大足南門橋前往豐都。因李某隻到重慶江北機場,接單後李某電話聯系胡某要求其修改目的地,随後,胡某在網絡平台上取消該行程訂單。同日上午,李某駕駛小轎車在大足城區南門橋指定地點搭載乘客胡某準備前往目的地時,被交通綜合執法支隊查獲。同年5月14日,大足區交通綜合執法支隊對李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李某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李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法院認為,根據《網約車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禁止合乘服務平台公司、合乘服務提供者以合乘的名義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原告李某在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合乘服務平台提供合乘服務,但其要求乘客取消訂單後重新議價并設定目的地,其行為實質是以合乘的名義開展網約車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認定為非法營運,并按非法營運論處。根據《網約車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根據《重慶市交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9年修訂版)》第206、207條的規定,鑒于李某的違法行為并未造成危害後果,可對其從輕處罰,決定罰款10000元。被告交通綜合執法支隊作出的處罰決定适用法律、法規正确,處罰适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随着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交通壓力日益凸顯,合乘成為當今社會一種普遍的出行方式,但目前一些網絡合乘服務平台對合乘出行的規則制定并不規範,甚至混同于網約車經營。為保障人民生命财産安全,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加強對合乘車的執法監管,查處利用合乘名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司機不能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活動。乘客在乘坐網約出租車時,需要提高安全意識,注意車輛是否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是否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切實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重慶大足法院微信公衆号
編輯: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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