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門由于職能原因,一般不會雇傭臨時工。随着機制體制改革,行政部門的輔助職能和後勤服務職能,都交由專門的機關事務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等單位承擔,行政部門的工勤崗位也全部取消了,原來的工勤編制實行随退随銷,隻出不進,更不用說臨時工、合同工了。行政執法雖然保留在事業單位體系,但和行政部門一樣,同樣不允許臨時工承擔行政執法職能,嚴禁輔助人員執法。因此,在改革實踐中,行政部門的臨時工,要麼被整體轉移到機關事務中心等類的事業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要麼随機構改革,全部下崗自主擇業。
事業單位和行政部門不同,主要承擔公益服務職能。尤其是基層,事業單位承擔的一線工作任務繁重,編制又隻減不增,很難适應職能調整、工作任務增長的需要。為了解決人編制矛盾,地方政府往往會招聘一些臨時人員、合同工、勞務派遣工等,分配到事業單位,承擔一些輔助服務職能。在一些工作繁重的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現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公益二類、生産經營類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近幾年,由于人事管理的需要,事業單位開始大面積使用勞務派遣工,方便人事部門統一管理,地方财政統一供給。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合同工,幹滿十年以上,和其他私營企業一樣,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仲裁過程中,不管簽與不簽,隻要有證據證明,連續工作十年以上,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享受同樣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單位無特殊事由,一般不允許開除或者辭退。如果被辭退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續簽合同,繼續工作。
但是,這并不意味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就是“鐵飯碗”,永遠不會被辭退,更不能以此為依仗,肆無忌憚,不好好工作。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嚴重違反單位管理規章制度,或者有重大過錯、導緻重大損失的,或者其身體條件已經不适宜承擔所在的崗位工作,或者因為單位責任主體發生變化,都有可能被結束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辭退或者開除。給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事業單位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最有可能被辭退的原因,是單位機構改革。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生産經營職能改企,自收自支機構撤銷,這些原因,都有可能導緻臨時工簽訂合同的責任主體發生變化,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要素。事業單位與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或者是經濟賠償。勞動者對合同解除行為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勞動仲裁,一般都能得到一個公正的答複和解決方案。如果對結果不滿意,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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