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多久能入員額?記者今天從海南高院獲悉,省高院出台《海南法院員額法官退出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明确了員額法官退出員額的情形和具體程序,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法官助理多久能入員額?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記者今天從海南高院獲悉,省高院出台《海南法院員額法官退出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明确了員額法官退出員額的情形和具體程序。
《辦法》規定員額法官退出員額包括自然退出、責令退出、組織決定退出三種情形。“員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員額: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退休的;辭職、辭退或開除的;在職去世的;調離法院系統的。”
責令退出員額的情形有:政治立場不堅定,有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一緻的言論和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因違法違紀受到嚴重警告以上黨紀處分或記大過以上政務處分的;年度公務員考核确定為不稱職的;入額後拒不服從組織安排到員額法官崗位工作的;具有法官任職回避情形,拒不辦理有關任職回避手續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其他應當責令退出的情形。
員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組織決定退出員額:無正當理由(除因休産假、身患疾病等)年度審判績效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四擋,或年度公務員考核确定為基本稱職的;法官自願申請退出員額的;調整到法院非員額崗位工作的,且根據崗位要求不能再保留法官身份的;因身體健康原因,滿2年不能履行法官職務的;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履職能力嚴重不足,不适應法官職位基本要求需要轉崗,或年度辦案達不到規定辦案量80%的;因工作失職失誤,導緻案卷材料遺失、主要證據采納和事實認定明顯錯誤、裁判文書嚴重錯漏、案件久拖不結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不宜擔任員額法官,需要組織作出決定的。
《辦法》對法官退出員額的程序作出明确規定,法官退出員額由所在法院政工部門提出或所在法院政工部門商審判管理、監督部門提出,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省管幹部由所在法院黨組審議後,通過高院政治部報高院黨組研究決定;其他幹部由所在法院黨組研究決定。法官退出員額要報省法官遴選工作辦公室(設在高院政治部,由法官管理處負責具體工作)備案。組織決定退出員額的,員額法官若對退出決定不服,有申請複議的權利,即可先向所在法院申請複議,對所在法院複議結果不服再向高院申訴。高院的複核決定一旦作出,不可更改,由所在法院認真做好釋明工作。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參與所在法院黨組會的複議研究。
據了解,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法官員額制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基石。為不斷完善司法責任制的相關機制,海南相繼出台了《海南省法院司法責任制職責清單(試行)》《海南省關于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實施意見》《海南省法官懲戒實施辦法(試行)》,對員額法官的職責、權益保障和懲戒措施進行了系統的規定。《海南法院員額法官退出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健全完善了員額法官進出動态管理機制,對穩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向縱深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邢東偉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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