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雇傭、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經過診治傷情基本穩定後,認為可能構成傷殘的,就要考慮做傷殘鑒定了,那我們應當在什麼時候開始做鑒定呢?這主要考慮身體恢複狀況和鑒定結果使用效果兩個方面。
從身體恢複狀況來說,分兩種情形:一種是以原發性損失為主的,出院後就可做鑒定;另一種以并發症為主的損失需要傷情穩定,過了恢複期以後才能做鑒定。一般來說,鑒定都是要考慮原發損傷、後續恢複的情況的。所以,我們籠統地說傷後3個月才開始做鑒定。但有的比如神經損失等就要超過6個月才能做鑒定。所以,有的受害人剛剛受傷,或者剛辦完出院就找機構做鑒定,有點操之過急。
從鑒定結果使用效果來說,主要分在起訴前鑒定(通常稱單方鑒定),還是起訴後鑒定兩種。起訴前鑒定的好處是:1.自己或自己的律師找鑒定機構,可以就近委托鑒定機構,免去到指定機構鑒定的奔波勞累之苦;2.對鑒定結果放心,不會懷疑其他因素參與出現“高傷低定”的情形;3.可以提前根據鑒定意見計算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以鑒定結果為依據的賠償項目;4.訴前鑒定結果出來以後根據計算結果可以與緻害人或者保險公司進行協商談判,如果協商結果可以就可以調解處理,節約時間和精力;5.協商不成進入訴訟程序,如果對方對鑒定等級沒有異議,可以快立快審,縮短審理期限。缺點是,如果協商不成進入訴訟程序,對方如果提出是單方委托鑒定不認可鑒定結果,并且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話,此前的單方委托鑒定結果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了。
以上幾方面反過來看就是起訴後鑒定的優點與缺點了。優點是:因為是法院委托的鑒定,鑒定機構是雙方認可的,或者搖号選定,或者法院指定,鑒定材料經過雙方質證(陳述意見),鑒定結果一旦作出,沒有特殊原因或足以推翻的證據,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所以,訴後程序内鑒定最大優點是效力高,幾乎是“一錘定音”。缺點是:1.你可能跑很遠去鑒定機構,搖号搖到外地的也很多;2.鑒定過程中,有沒有一方托關系幹擾鑒定等?一般來說鑒定機構都是公平、公正的,但當事人總會有這方面的擔心;3.鑒定結果起訴後才形成,沒法為訴前的協商談判提供依據;4.因為訴後鑒定,選定機構、質證、材料接轉、查體等一般會用1.5個月左右的時間,因此鑒定期限不計算在法院辦理案件的審理期限内,耗時較長。
具體是訴前鑒定還是訴後鑒定,根據上述優缺點對比,結合具體情況一案一策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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