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後,女子怎麼也沒想到,當初通過理财顧問介紹,投資10萬元購買的一款年息7.5%的理财産品,到期不但沒能收到收益,就連投入的本金也血本無歸。
為了讨要這筆理财款,女子将委托理财公司及其大股東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還10萬元投資款及應得收益。
但對方卻辯稱,理财産品的底層資産是恒大商票,隻有商票被恒大按期承兌,資産才能變現,收益才能取得。
面對這一說法,女子無法接受。要知道,恒大深陷債務危機,商票何時才能順利承兌,誰也無法知曉。
若恒大商票無法兌付,那對于女子的投資損失,這家委托理财公司究竟該不該賠償?
10萬元理财款打水漂
事情要從去年說起。2021年3月,女子萬某通過一銀行員工認識了河南銀科緻勝企業管理咨詢中心(有限合夥)(下稱:河南銀科)的理财顧問周某。
同月,萬某經這位理财顧問介紹,向河南銀科投了10萬元用于理财,并購買一款名叫“銀沣資産1期”的理财産品。河南銀科向萬某出具理财回執單一份。
根據這份回執單,這款理财産品的投資期限是1年,收益率為7.5%。回執單上加蓋了河南銀科的印章。
投資了10萬,本以為一年之後就可以坐收7500元的理财收益。
然而,讓萬某沒想到的是,今年3月理财産品到期後,她不但沒能收到相應投資回報,就連10萬元投資本金也打了水漂。
雙方由此引發糾紛,萬某将河南銀科告上法庭,要求返還10萬元理财款及相應收益。
由于青島銀科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青島銀科)是河南銀科的第一大股東(認繳資金90萬元),持有河南銀科90%的股份,故也一并被萬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日前(8月8日),關于這場糾紛的一審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上公布,案件的諸多細節也随之浮出水面。
底層資産涉恒大商票
面對萬某的起訴,河南銀科和青島銀科共同辯稱,在商票資産未兌付的情況下,萬某要求支付投資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萬某訴求。
根據辯詞得知,萬某向河南銀科購買的這款理财産品,投資标的是天津銀沣實業挂牌轉讓的債權資産包,底層資産是恒大商業承兌彙票。
衆所周知,自房企“暴雷潮”以來,恒大的處境一直十分艱難,公司深陷債務危機,流動性近乎枯竭。
萬某購買的這款理财産品,底層資産既然涉及恒大商票,那麼不幸踩雷導緻無法兌付,也就不足為奇。
面對萬某讨要投資損失的訴求,河南銀科稱,任何金融資産都會面臨流動性風險,萬某是有經驗的理性投資人,對高收益資産伴随的流動性風險應有充分認識。回執單上的投資天數對應商票的承兌期,也即是在商票被恒大按期承兌後,資産才能變現,收益才能取得,在商票出現流動性風險後,實現投資收益的前提便不複存在。
關于理财回執單上載明的7.5%的年收益率,河南銀科也表示,并非是承諾條款,而是基于恒大商票資産曆史收益率的預期推算而得出的數值。
也就是說,出具的理财回執單上盡管顯示年收益率為7.5%,但最終能否實現就不得而知了。
委托理财公司敗訴
對于這場由委托理财而引發的糾紛,法院審理指出,萬某向河南銀科轉賬10萬購買理财産品的這一事實,雙方都無異議,即雙方委托理财合同關系成立。
河南銀科向萬某出具理财回執單,上面載明了理财産品認購金額、收益率、投資天數、起息日、兌付日......且上面加蓋了河南銀科印章。
法院認為,此舉應視為河南銀科對萬某購買理财産品的投資收益、兌付日期等作出的書面承諾。
河南銀科辯稱萬某在投資過程中,投資顧問周某已對産品和底層資産做了詳盡介紹;理财回執單上的收益率非承諾條款,而是預期推算數值......
對此,法院表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河南銀科向萬某出具理财回執單,明确載明“産品收益率7.5%...”,該回執單是河南銀科制作的固定格式,并無提示說明收益率為預估數值,因此應當按字面意思和通常理解解釋,即無論萬某的理财款購買何種資産,河南銀科在到期後均應按承諾收益率7.5%支付理财款及收益。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法院還支持由大股東青島銀科在認繳出資額90萬元内對債務承擔責任。
于是,法院最終判決:河南銀科向萬某支付投資款及收益共計10.75萬元;青島銀科在認繳出資額内對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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