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取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需要提供相關材料(以陝西省為例)
(一)單位應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将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内,報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二)單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之日起60日内職工需要,到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領取失業證。失業證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失業申請之日起15日内,确認其是否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自确認後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
(四)由于單位過失緻使失業人員無法辦理失業登記的,其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按照規定的标準和期限支付。
三、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及标準(以陝西省為例)
(一)領取期限: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6、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分别累計計算。
(二)領取标準
失業保險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當年最低工資标準的75%計發。
四、停止享受失業保險的情形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以陝西省為例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适當的就業機會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案例:
張某系某物業公司員工,于2015年6月1日入職,2022年7月離職,張某在崗期間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導緻孫某無法領取失業保險,故根據陝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因孫某無法辦理失業登記的,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标準和期限向孫某支付失業保險金。同時根據陝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條及《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延續擴大失業保險保障範圍的通知》陝人社〔2022〕11号第二條的相關規定,張某的失業保險待遇應當為:
18(張某工作時間為7年,符合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情形)×0.8(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延續擴大失業保險保障範圍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系數)×1950(2022年西安市最低工資标準)=28080元。
通過以上得出的最深刻教訓就是單位一定要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相關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将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内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陝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重新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一)應征服兵役的;
(二)從事有報酬工作的;
(三)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适當的就業機會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單位應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将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内,報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職工失業後,應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領取失業證。失業證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失業申請之日起15日内,确認其是否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自确認後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
由于單位過失緻使失業人員無法辦理失業登記的,其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按照規定的标準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确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分别累計計算。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延續擴大失業保險保障範圍的通知》陝人社〔2022〕11号
二、 補助标準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和參保繳費滿1年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标準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标準的80%發放;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失業人員,按5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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