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在我們的生活中,大家對于西紅柿到底是蔬菜還是水果,都一直存在着疑問,甚至可能爆發過甜鹹豆腐腦之類的争論。那麼在美國西紅柿到底算是蔬菜還是水果是如何下的定論呢?你覺得應該是植物學家下的定論,還是美食學家下的定論,都不對,在美國是法院給下的定論。故事是這樣的:
19世紀末,美國的稅法規定,進口蔬菜要交10%的稅,進口水果則不用。1893年,約翰 克裡斯等三位商人,把紐約稅務官告上了法院。因為他們進口的西紅柿被收稅了,而他們認為西紅柿是水果,要求政府退還稅錢。
原告和被告各找了一大批植物學家來作證,由于西紅柿的身份在學界也是有争議的,植物學家們吵來吵去也沒有結果。最後還是法官腦洞大開,直接調研了民間對西紅柿的吃法,發現美國人民還是習慣于在正餐的時候生食或者煮熟食用,而沒有把它當做水果來使用。所以法官認為西紅柿屬于蔬菜,原告敗訴,稅錢照交。
不得不佩服美國法官的腦洞,這也是英美海洋法系的優點所在了,法官不僅僅局限于法律條文的規定,還得考慮以前的判例以及社會現實。當然海洋法系也造成了很多特别荒唐的判決,以後有機會再和大家聊一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