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案件詳情劉某與廖某系同事關系2019年5月,廖某因需資金做生意,向劉某借款,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如何界定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案件詳情
劉某與廖某系同事關系。2019年5月,廖某因需資金做生意,向劉某借款。
劉某籌集了50萬元借給廖某,應廖某的要求将款項轉入了指定賬戶廖某松(廖某侄子)的名下,廖某出具了一張借條,注明“今借到劉某人民币伍拾萬元整,借款人:廖某。” 同年9月28日,廖某歸還劉某6萬元,劉某出具了收條給廖某,注明收到廖某人民币陸萬元整。之後,廖某未再歸還劉某欠款。劉某向廖某催收時,廖某不但拒絕歸還,還辯稱錢是打給廖某松的,實際使用者是廖某松,應由廖某松歸還。
那麼,本案中借款人與收款人不一緻,該如何認定借款人?
法院分析:
一、劉某将借款轉入廖某指定賬戶,完成了借款的給付義務,兩人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廖某應當為借款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彙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将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借款的交付方式是多樣的,雙方可以通過現金、轉賬票據支付、授權賬戶支配權等方式完成借款的出借。本案中劉某按約定将50萬元轉入廖某侄子的賬戶,是以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完成了借款交付,自出借款項到達指定賬戶之時,視為借款交付完成。且廖某在借款彙至其侄子賬戶後向劉某出具了借條,表示對其對借款接收及接收方式的認可。因此劉某的借款交付義務已經完成,雙方的借款關系成立。
二、借款人應是出具借條的人,而非指定收款人,廖某應當作為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借款合同是劉某與廖某簽訂,兩人存在借貸的合意,并通過指定賬戶完成了借款的交付。雙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以出具借條及履行部分還款義務之後的收條等方式證明了合同的實際履行。合同具有相對性,借款合同僅對簽訂合同的主體具有約束力,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簽訂主體是劉某與廖某,應當履行資金出借義務與還款義務的主體僅為該二人,借款的代為接收主體廖某松非為借款人,不具有履行還款責任的義務。故本案中廖某的抗辯不成立,應當由其來履行還款義務。
律師提醒:
債權人在資金出借時應當謹慎,借條、轉賬憑證等相關證據要保持完整和一緻,如需通過指定賬戶交付款項,應當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以避免責任主體不明和訴訟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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