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夫妻因為感情破裂、第三方介入、性格不合等原因而選擇離婚。實踐中,常會有“誰先提離婚誰就吃虧”的說法,實則這是一種錯誤的理解。離婚糾紛中,無論哪一方先提出離婚訴訟對最終的審判結果是沒有影響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法律沒有規定誰先提出離婚在财産或者子女撫養等方面會吃虧。雙方都有離婚自由,任何一方都可起訴離婚。法院是不會因為女方先提出離婚,就認為女方是過錯方而偏向男方。
女方提起離婚訴訟,首先就會涉及到舉證問題。女方需要收集夫妻間感情破裂的證據,比如男方重婚的證據、男方有家庭暴力、虐待或抛棄家庭成員的證據,或者男方在婚内和其他人同居的證據等。法院會根據提供的證據,綜合各種因素,最終判決是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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