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
當事人在起訴的過程中,有一部分當事人經常将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和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混為一談,其實這兩方面是大相徑庭的,其從本質上與内容上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雖然理論基礎有共通之處,但确是兩種獨立的法律制度,相比較之下有明顯區别。
起訴期限,關系到起訴是否能被法院受理的法定條件。具體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訴訟時效,是民事實體法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訴訟法概念。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力的法律事實持續滿一定期限後該權利人喪失勝訴權的法律效果。二者有一下幾點不同:
第一、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不同
二者雖都是為了能夠督促當事人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利益的同時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起訴期限關乎到行政法律秩序的穩定,行政機關管理公共事務要遵循及時高效的原則。
而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力,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的交易秩序。
第二、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不同。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起算日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
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權利人指導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計算。
第三、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是否可中止、中斷不同。
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期間,一般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現行隻有兩種例外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可以直接予以扣除;二是确有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應由法院查明後可以延長。
而訴訟時效屬于可變期間,隻要有法定事由,便應依法中止、中斷和延長,相對比較寬松。
第三、超過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結果不同。
起訴期限屬于起訴的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審查起訴期限。行政相對人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後發現超過起訴期限的,應裁定駁回起訴,此時行政相對人喪失了起訴權。
而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并不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仍應受理案件,且根據訴訟時效制度的私法屬性,在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上應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經審理查明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原告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此時當事人喪失了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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