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寇某于2016年9月在某大型壽險公司銀保代理人推薦下購買了一份年金險,保單年繳費2萬元。投保時由于寇某手頭資金不夠,由該代理人為其墊付保費1萬元,并代替投保人寇某于保單上簽名。
投保後寇某通過詢問其他朋友及閱讀合同條款,發現保單實際情況與承諾不符。遂撥打保監會投訴電話,要求當地保監局對公司進行調查,後向保監局遞交“行政處罰請求函”,投訴該公司銷售過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要求對該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處理經過保險公司接監管轉辦投訴件後,派專門投訴處理人員與投保人寇某進行溝通協商,并向投保人寇某多次提出折中解決方案,但未被接受。
最終保險公司為寇某辦理全額退保,并補償投保人寇某全部損失。
案例分析
本案投訴成功重點在于代理人銷售過程中存在重大違規行為:代簽字投保。
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規定,“投保人或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蓋章,而由保險人或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
同時與投保人推銷過程中存在違規表述,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因此保險公司隻能為投保人全額退保補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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