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觀瀾?來源:【讀特】販賣點東西就成為人民的罪人,這在今天許多人看來,幾乎無法想象這或許就是法治的進步,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法治觀瀾?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來源:【讀特】
販賣點東西就成為人民的罪人,這在今天許多人看來,幾乎無法想象。這或許就是法治的進步。
法治前行的步伐有時是潛移默化的轉變,有時是驚濤駭浪地進行,很多時候是在不知不覺中演化,從中可以觀察一個時代的變化。
現在如果你從偏遠的山村将當地的土特産販賣到幾百公裡外的大城市,沒有人會以異樣的眼光來打量你,你或許還會被視為山村緻富帶頭人,成為鄉村振興的模範。可是,計劃經濟盛行的時代,你如果這樣做,一頂大帽子——投機倒把罪早就等着你,不單是生意做不成,還會成為“過街老鼠”,遭到五花大綁遊街批鬥,販賣點東西就成為人民的罪人,這在今天許多人看來,幾乎無法想象。這或許就是法治的進步。
在計劃經濟時代,一切資源配置都是由計劃部門統一配置,絕不允許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來插手,市場不存在,貿易談不上,因此,以前投機倒把罪是指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金融、外彙、金銀、物資、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國家金融和市場管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可是,改革開放以後,市場經濟逐漸被認同和實施,1997年《刑法》修訂取消投機倒把罪名,“投機倒把”這個披着濃重計劃經濟色彩的字眼當然也淡出曆史。
如果說取消投機倒把罪,是在經濟領域為個人合法追求财富松綁正名,那麼流氓罪的取消則是從生活領域上給個人以更大的空間。我國刑法對于流氓的制裁開始于1979年。按照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流氓罪為“聚衆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流氓這個概念本身就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屬于道德範疇。流氓罪範圍太廣,入罪标準模糊,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擴大化的情況,以至于随便什麼被人看不習慣的行為如跳交誼舞都可放到這個罪名中。1997年《刑法》修訂取消流氓罪,原來司法解釋中某些僅屬道德範疇的生活作風行為被除罪化,将其分解為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猥亵兒童罪、聚衆淫亂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
流氓罪沒有了,從流氓罪中分解而來尋釁滋事罪,如今又遭遇了過于寬泛,入罪标準模糊的困境,成為法律界呼籲亟待修訂的一項罪名。1997年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内容像流氓罪一樣比較寬泛,且使用了諸如“随意”“任意”“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混亂”等模糊性詞語,司法機關對該罪的認定産生了許多困難,成為司法實踐中一個新的口袋罪。
廣受争議的就是尋釁滋事罪的法條規定本身比較模糊,民衆無從确知行為合法非法的邊界,模糊性的法律難以避免司法部門根據自身偏好進行選擇性執法,以至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實踐中被濫用。對于大衆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政府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因此,許多學者建議,就像流氓罪一樣,對尋釁滋事罪也需要重新打量,如被繼續分解為符合明确性原則的具體罪名,回應社會關切。
(作者系文化學者)
(原标題《觀瀾 | 從法條修改看時代前行步伐》)
見習編輯 秦涵 審讀 韓紹俊 審核 鄭蔚珩 高原
(作者: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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