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申請可以裁定駁回嗎?裁判要旨現行法律雖然允許通過以物抵債實現債權、消滅債務,但受讓人系出讓人的普通金錢債權人的地位未變,隻是履行方式上以物的交付代替了金錢的給付,本質上仍有别于以使用為目的而通過簽訂買賣合同購買不動産的買受人,特别是在不動産權屬轉移登記之前,以物抵債的受讓人的權利相對于其他金錢債權人的權利地位平等,并無優先可言,故以物抵債的受讓人原則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以物抵債申請可以裁定駁回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裁判要旨
現行法律雖然允許通過以物抵債實現債權、消滅債務,但受讓人系出讓人的普通金錢債權人的地位未變,隻是履行方式上以物的交付代替了金錢的給付,本質上仍有别于以使用為目的而通過簽訂買賣合同購買不動産的買受人,特别是在不動産權屬轉移登記之前,以物抵債的受讓人的權利相對于其他金錢債權人的權利地位平等,并無優先可言,故以物抵債的受讓人原則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
【案情】
在劉某申請執行高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高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案外人陳某對該執行标的提出異議。陳某主張,其在涉案房屋查封前已與高某簽訂以物抵債協議,雙方協商将房屋作價1016697.6元抵償給陳某,高某已經實際交付房屋,陳某已合法占有涉案房屋并在房屋内居住,涉案房屋所欠銀行貸款亦由陳某償還,據此陳某請求停止執行該房屋。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後,陳某又以其已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物權期待權,對涉案房屋應享有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為由,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對涉案房屋的執行并确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
【裁判】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房産的預告登記權利人是高某,其與陳某雖簽訂了以物抵債協議書并實際交付,但雙方并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陳某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以物抵債協議中的受讓人陳某名下尚有其他房産,涉案房屋并非用于滿足其居住生活,而是為了實現債務的清償,其對涉案房屋并不享有物權期待權。陳某的主張并不能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異議複議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條件,其與一般金錢債權申請執行人的權利發生沖突時,不存在優先保護的價值利益。遂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陳某不服,提起上訴。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被執行人對債務的自認并不能當然免除法律規定的案外人的舉證責任,陳某并未舉證證明其實際出借給高某款項的轉賬憑證,不能認定陳某已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價款。而且,因以物抵債取得房産的受讓人不同于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同時支付房款方式取得房産的買受人,對于案外人通過以房抵債方式取得房産後未辦理過戶手續是否存在過錯應當從嚴審查。另外,劉某對高某的債權在抵債協議簽訂前就早已形成,并就該筆債務提起了訴訟,高某于2019年2月1日與陳某等人簽訂抵債協議時并未按照承諾告知劉某,且協議簽訂時間、陳某占有涉案房屋時間及其第一次繳納物業費時間等與法院查封涉案房産時間非常接近,不排除申請執行人對于陳某、高某等人串通規避執行的合理懷疑。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争議焦點在于案外人依據以物抵債協議并實際占有涉案房屋的,其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1.對案外人證明責任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就其對執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證明責任。本案中,案外人陳某主張涉案房屋系其抵債取得,據此要求排除強制執行的,需要賦予其更加嚴苛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法院既要嚴格審查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債權債務基礎法律關系是否真實,還要從嚴審查抵債協議是否真實有效、協議是否簽訂于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在查封前是否已經實際占有、案外人未能過戶是否存在過錯等條件,且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否則,應判決駁回案外人的訴訟請求。
2.對案外人權利的優先順位進行審查。以物抵債受讓人的權利于其他金錢債權人的權利地位平等,較一般金錢債權不具有優先性。以物抵債是以消滅當事人之間的金錢債務為目的,不動産的交付僅系以物抵債的履行方式,并不能改變所謂的“買受人”在本質上系出賣人的普通金錢債權人的地位,這與因為生活所需而購買不動産,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形成買受人對出賣人的物之交付及權屬變動這一金錢債權迥然不同。本案中,陳某受讓涉案房屋并非用于滿足其居住生活,而是為了實現債務的清償,該債權不應優先于其他債權獲得特别保護,否則将破壞債權平等受償原則。
3.對案外人物權期待權的意思表示進行審查。《執行異議複議規定》第二十八條旨在解決執行程序中,當案外買受人對買受的不動産期待權利的保護與普通金錢執行債權人權利的保護發生沖突時,基于對正當買受人生存權這一基本權利特别保護的考量,犧牲普通金錢債權人權利而優先保護該買受人權利所設立的特别規則,與在正常情況下以被執行人名下的财産作為其責任财産的執行規則相左,因此對此項規則的适用應嚴格審查。就本案而言,以物抵債的受讓人陳某不具有基于生存利益而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其與債務人之間并非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而是因原債權未清償而受讓抵債房屋,不享有物權期待權,不屬于《執行異議複議規定》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無過錯不動産買受人和商品房消費者的範疇。故陳某不應受到《執行異議複議規定》第二十八條的保護。
本案案号:(2021)豫0802民初2945号,(2021)豫08民終3722号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建章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 張惠芳 李 婧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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