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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車禍身亡賠160萬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5-08 23:12:44

妻子車禍身亡賠160萬?男子林峰(化名)遇車禍身亡,家屬共獲賠60萬元,其中20萬元是死者父母及兒子的生活扶養費之後,死者的父母及兒子與其再婚妻子對簿公堂,訴争剩餘40萬元賠償款最終,法院僅判給妻子2成賠償款即8萬餘元,這是為什麼呢?死亡賠償金與遺産又有什麼區别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妻子車禍身亡賠160萬?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妻子車禍身亡賠160萬(男子車禍身亡家屬獲賠60萬元)1

妻子車禍身亡賠160萬

男子林峰(化名)遇車禍身亡,家屬共獲賠60萬元,其中20萬元是死者父母及兒子的生活扶養費。之後,死者的父母及兒子與其再婚妻子對簿公堂,訴争剩餘40萬元賠償款。最終,法院僅判給妻子2成賠償款即8萬餘元,這是為什麼呢?死亡賠償金與遺産又有什麼區别呢?

林峰,2020年8月15日在成都因交通事故死亡,後經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判決,死者的妻子陸某,父母林某、李某和兒子林小某獲得賠償款601555.08元。

之後,4位親屬對如何分割這筆賠償款發生糾紛。

死者的父母及兒子遂将陸某訴到南部縣法院,認為陸某與林某結婚僅3年,且正當壯年,而林峰的父母已喪失勞動力,兒子尚未成年。他們認為,60萬元首先應扣除他們三人的生活扶養費,對于餘下的賠償款,陸某隻應分割6萬元。

但被告陸某認為,二老雖年過六旬,但身體健康,沒有喪失勞動能力,況且他們還有一個女兒具有贍養義務;死者的兒子林小某已經年滿18歲,生母仍然負有同樣的撫養、幫助義務;本人沒有穩定收入和一技之長,與死者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喪夫的精神打擊難以言表,對于死亡賠償金應該多分。

法院審理認為,死者林峰的賠償款總額為601555.08元,其中應扣除父母及兒子等3名被扶養人的生活費200097.64元,由3人享有,原被告4人分割的賠償款應為剩餘的401457.44元。

死者林峰的賠償款是對死者親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不能作為遺産均分,在分割時優先照顧被扶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當考慮死者給近親屬造成的精神損害情況、與死者生前的生活聯系緊密程度、經濟依賴程度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本案中,死者林峰的父母,已達六十周歲以上,年事已高,需要關心和照顧,林小某系死者林峰之子,剛年滿十八周歲,尚在校學習,林峰的去世對父母和兒子影響較大。陸某與死者林峰結婚登記後,共同生活時間3年,均屬再婚,故認為死者林峰的父母、兒子與死者林峰生前的經濟依賴程度及生活聯系程度緊密,賠償金在分割上适當照顧。法院判決林峰死亡後賠償款401457.44元,由死者父母及兒子享有80%即321165.92元,由陸某享有20%即80291.49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陸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訴。日前,南充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内人名為化名)

律師說法

死亡賠償金和遺産的區别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财産。而死亡賠償金是參照法定繼承的條款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分配的主要原則是與死者生前的遠近親疏,因此在分配上可以突破繼承條款的限制。死亡賠償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時并不存在,因而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産,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緻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親屬而産生的。

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财産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産。

本案分配的是死亡賠償金而非遺産,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南充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何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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