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将正式施行。法規明确規定,為了降低消費者更換、退貨的條件及退車換車成本,明确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30天,累計修理次數超4次,可退換車。在三包有效期内,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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