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許某離婚後同楊某認識,當時楊某與其前妻離婚後獨自撫養17歲的女兒楊某女,因楊某女反對父親楊某同許女結婚,于是楊某便和許某共同居住在楊某的老家,并未辦理結婚登記。
2013年楊某中風癱瘓在床,楊某女回來探望并為其雇傭了一個保姆,後來許某認為雇傭保姆太浪費錢變辭退了保姆自己照顧楊某的生活。
許某和楊某同居生活
2015年6月,楊某身體健康狀況開始惡化并于2015年10月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楊某死亡時,留下個人所有的一套房産及銀行卡存款20萬。許某和楊某女共同為辦理了楊某的後事。
2015年年底,楊某女想到自己父親楊某的房子還未變更至自己的名下,并且打聽到父親離世前還留有20萬的存款。于是回到老家向許某索要楊某生前的全部存款及房産證。許某認為自己和楊某是夫妻關系,自己也應該享有其中的财産權益,雙方争執不下,于是許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确認許某繼承遺産的份額。
後經法院審理認為,許某和楊某并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楊某也未立有遺囑,故此駁回了許某的繼承房産的訴訟請求,判決20萬存款按照同居财産處理,楊某女在繼承楊某遺産的份額内補償許某照顧楊某生活及料理後事的費用。後許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許某實在是太委屈了,和楊某同居生活20年,最後竟然自己并非楊某遺産的繼承人。
這到底是為什麼呢?[what][what]原因竟是在這上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現已廢止被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七條代替),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同居關系處理;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許某和楊某在1995年同居,雙方符合結婚要件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許某和楊某并非夫妻關系,雙方是同居關系,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産,按一般共同财産處理。
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現已被民法典代替)相關規定,被繼承人的财産按照以下順序繼承;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故此,許某無法繼承楊某的遺産,要求享受遺産權益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現已被民法典代替)公平原則,故此從20萬存款中分割出楊某的遺産,并予以适當補償許某的付出,其餘财産依法繼承。
Ps:以上配圖來源于網絡。
@Mr劉律,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待這個問題。[思考][思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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