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俠故事9——實務中如何認定真實意思表示
對于民事行為,有效三個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實務中做出了意思表示,如何認定那如何認定不是真意思表示?
(一)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内容時生效。
(二)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三)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意思四種行為可認定為意思表示已做出,哪如何認定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呢?
如有名為買賣,實為借貸,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等,虛假表示無效,隐藏行為可能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隐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不一定都是無效,也有可撤銷的情形:被欺詐、重大誤解、被脅迫、被乘人之危(利用一方處于危困局面,失去判斷力)。
所以,對于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救濟途徑有三種:
一是冒簽的是不成立;
二是虛假表示和隐藏行為,打無效,按隐藏行為來判斷;
三是以被欺詐、重大誤解、被脅迫、被乘人之危(利用一方處于危困局面,失去判斷力)。
其實以上三種方式,實務中操作起來都來。相對而言虛假表示和隐藏行為,打無效,按隐藏行為來判斷難度小一點。總之,意思表示需謹慎,開弓難有回頭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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