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幾天出判決書?法律對開庭後多久判決沒有規定,時間長短,這個主要看送達情況、案情等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有相應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開庭幾天出判決書?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法律對開庭後多久判決沒有規定,時間長短,這個主要看送達情況、案情等。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有相應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内審結。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内作出判決,在這個期限内作出判決,就不超過審限。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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