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算工傷:
1、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因此,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傷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則可以認定為工傷,反之則無法認定為工傷。
那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算呢?我隻能領最低工資嗎?
不是的!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如果我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呢?是不是就沒有保障了?
有保障!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受傷仍可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受傷後,由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發生工傷後的相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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