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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社團管理辦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4 21:10:55

高校社團管理辦法(熱點聚焦高校學生社團)1

本文作者丨高 豔 賈 特

在中國,高校學生社團(以下簡稱“高校社團”)已有一百多年的曆史。近代以來,高校社團在組織開展愛國運動,推動國人思想啟蒙中發揮着巨大的作用,于國家複興的進程中揮灑出濃墨重彩的一筆。時間回到新時代,高校社團的價值和意義都得到了極大豐富,既是豐富課餘生活的便利途徑,又是培養業餘愛好,實現夢想的舞台,還是提升人際交往能力的有效渠道,更是啟迪思想,弘揚青春正能量的橋梁,越來越成為大學生活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但随着社團的發展,相關法律問題也日漸增多。筆者對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裁判文書做初步統計,高校社團組織活動有關的案例約60起,廣泛涉及社團公衆号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人身傷害、以學生社團名義簽訂合同糾紛等多個領域,涉及的被訴訟主體包括高校及學生個人。

本文旨在提示高校社團規避潛在法律風險,明晰高校社團常見法律問題與注意事項,為學生社團的合規管理工作提供些許淺見。

以北京互聯網法院(2020)京0491民初24937号案件為例,該案例系因學生社團在學校提供的實踐網站上傳侵權視頻,導緻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認為因該高校無法證明視頻系學生社團人員上傳,即便是社團人員上傳,鑒于學校具有管理、領導的義務,因此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與之相似的曲阜市人民法院(2022)魯0881民初1745号案件作出了相反的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的公衆号雖為社團名義,但系學生個人賬戶,因此侵犯他人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責任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餘判例多為人身損害賠償,裁判結果或為學生個人承擔侵權賠償、或因高校社團被認定為由學生自發組織的學生團體,高校未監管失當為由被駁回起訴。

那麼,高校社團到底是什麼法律地位?誰可以參加?參加高校社團有哪些注意事項?學生如何在參加活動的同時保護好自己呢?

高校社團管理辦法(熱點聚焦高校學生社團)2

一、高校社團的法律地位

參與社團活動前,我們需要先了解一下高校社團的法律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條,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内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内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高校社團屬于高校學生組織的學生團體,應依法開展活動并服從學校的領導及管理。

因此,高校社團屬于由學生組織的學生團體,但是,作為學生團體,其不屬于我國法律意義上能夠承擔民事責任、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主體,因此高校社團本身不能承擔法律責任。

說道這裡,大家可能就要問了,如果高校社團本身不承擔法律責任,若企業和高校社團簽訂諸如贊助、租賃、買賣、加工承攬合同,是否合法呢?若是簽訂合同後社團解散了,究竟該找誰追究違約責任呢?顯而易見,若因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根本違約以緻合同無法履行,可追究合同簽訂人的違約責任,但由于高校社團本身不屬于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有司法裁判認定:代表社團簽字的個人,屬于直接承擔權利義務的主體。

所以廣大企業要注意啦:同高校社團簽訂合同,需要明确究竟是學校組織的活動還是高校社團的活動。若是高校社團的活動,則要注意收集合同簽訂人的簽名,切勿隻認社團簽章,以緻無法有效追責。

社團工作者也應當注意:如果是為社團組織活動,則活動費用的募集、使用應當建立統一的收支台賬,并及時對活動的參與人員及費用使用情況做以記錄、彙總,存儲相關憑證,便于理清事實。

二、社團活動的侵權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侵權責任承擔包括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其中,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經法定程序認定無法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在學校參與活動受到損害的,适用過錯推定責任,即學校沒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則視為其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八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無法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在學校參與活動受到損害的,如果有證據證明學校有過錯,則學校承擔侵權責任。

雖然針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高校活動侵權及被侵權有特殊的規定,但是大學生通常已經年滿18周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大學生在參與社團活動中,如果給他人造成了人身、财産損失,或者自己遭遇了侵權,除有證據證明高校管理過程中存在過錯外,應當由個人及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及賠償後果。

很多小夥伴可能會問到,如果高校社團的社員侵權,社長需要擔責嗎?如前所述,高校社團并非法人,暫時也未被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非法人組織,它是一個學生團體,日常活動是學生自發組織和集結,而社團負責人更像是大家推選出的精神領袖,因此在社團活動中,社團負責人并不因社團社員的侵權行為兜底。當然,倘若社團負責人在侵權事件中确有過錯,甚至與他人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那麼負責人也自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這并不意味着社團負責人就可以“放寬心”。筆者在此提醒大家,雖然是學生社團本身并不承擔法律責任,社團負責人也并不必然擔責,但負責人責任重大,作為精神領袖,萬不可掉以輕心,應當肩負應盡職責,全力引導社團健康發展,保障合規開展活動。

高校社團管理辦法(熱點聚焦高校學生社團)3

三、社團活動中高校的角色

社團本身不承擔法律責任,學生的責任學生擔,那麼是否高校就沒有任何義務了?那也未必!如前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校有管理學生社團、領導學生社團的義務,并且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10修訂)》也對學校的管理義務進行了規定,其中“第十一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考慮到社團類型與功能,個别社團可能舉辦存在風險的活動,此時高校一定要提高警惕,履行應盡職責。既不能有一概禁止的懶政思想,也不能有疏忽大意的投機心态。學校可以通過學生社團聯合會以及其他學校組織同廣大社團建立起日常的密切聯系,也可以組織學生學習法律知識,做到及時溝通、加強引導,培養廣大社員的法律意識和法治思維,将潛在法律風險降到最低。而對于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等階段,學校領導和老師更應該打起一萬分的精神,除了因為這些孩子是未成年人,學校要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外,也是因為法律是道德的底線,讓孩子們安全才是根本。

大學階段是一個人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形成的關鍵時期,加入一個優秀的社團、擁有一段美好的經曆對于大學生的身心成長和三觀養成具有重大作用,而參與社團本身也是學生走向社會的實踐過程,筆者在此建議大學生們,認真學習法律規定,依法參與社團活動,保護自身安全,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對自己負責,對社團負責,對未來負責。融入青春,感受成長,灌溉夢想,收獲希望,大學必将為你插上騰飛的翅膀。

-END-

編輯丨賈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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