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增值稅專用發票都管理的非常嚴格,很多還比喻它是非人民銀行發行的鈔票,原因很簡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稅,它實質就是你在購買商品和勞務過程中提前墊付給國家的稅款,在你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時候從産生的稅款中扣除。
所以專票自始以來管理都比較嚴格,金稅工程實際上就是利用覆蓋全國稅務機關的計算機網絡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企業增值稅納稅狀況進行嚴密監控的一個體系。
而普通發票,特别是營改增之前的普通發票,管理力度上确實遠遜色于專用發票。但是這并不影響丢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苦逼處理辦法,在實際工作中,我個人認為丢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真是比丢失專票更麻煩。
為什麼這麼說了,你看丢失專票有專門文件明确規定如何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方法也很簡單,丢失一聯用另外一聯的複印件抵上,兩聯都丢失就用記賬聯複印件抵上,基本上稅務局和企業都認可就這樣處理。
但是丢失普通發票就不一樣,由于沒有具體明确的文件,就隻要靠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來處理,所以有時候購銷雙方很難達成一緻處理意見,各種五花八門的要求就不一樣,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如此體會?
下面就和大家一起分享的最新的丢失發票的處理流程!
01
丢失空白發票
丢失空白發票後就是向稅務局報告,然後接受處罰。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丢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丢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丢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當然,現在丢失發票報告也非常簡單,電子稅務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我要辦稅-綜合信息
第二步、點擊特定涉稅信息報告-發票遺失、損毀報告進入
第三步、填寫相應信息提交即可。
02
丢失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丢失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專門有一個文件做了具體處理規定,這個文件就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1号文。
當然還需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一并梳理。
那麼處理流程就是,遺失報告-接受處罰-根據專票丢失聯次做相應的處理。
具體來說,就是如圖所示:
其實也并不複雜,簡單的說就是,兩聯的東西,你丢一張就用另一張補上,你都丢了就用記賬聯複印件加蓋發票專用章。
當然,這僅僅是理論上的流程,在實踐中,各地處理方式還是有差異的,具體表現在哪裡呢?
比如:個别地方并沒有嚴格要求已開具的發票丢失必須報告,有些地方也不會罰款,而就算要罰款,罰多罰少也各有不同。
但是有些地方全套流程都要做到,又要報告又要罰款,但是大部分地區還是默認大家用複印件入賬抵扣就行了。
03
丢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
丢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可就沒有特别的文件規定了,既然沒有,那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做呗,理論的流程也就是
報告-處罰-取得記賬聯複印件、并憑借相應證明入賬。
對于這個具體相應的證明,稅務上并沒有明确的規定,如果各省稅局沒有特别的要求,我們賬務處理可以參照《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 财會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執行。
1. 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号碼、金額和内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2. 如果确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
簡單的說就是,稅務不要證明,你得讓開票方給你一個證明,或者自己有一個符合内控流程的手續來作為記賬依據。
其實發票丢失的處理随着發票信息化管理的推進,處理方式已經越來越簡便。目前丢失普通發票由于沒有明确的文件要求(比如專票那種明确規定),其實在實踐中經常産生購銷雙方關于丢失發票如何處理的争議,有不認可複印件的,又要求各種證明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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