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息一分二利息是日息多少?2003年8月15日,張三向李四借款8000元當天,張三給李四寫了一張欠條,欠條的内容比較簡單:“今欠到李四8000元整,2003年還3000元,2004年還5000元,息2分”,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月息一分二利息是日息多少?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2003年8月15日,張三向李四借款8000元。
當天,張三給李四寫了一張欠條,欠條的内容比較簡單:“今欠到李四8000元整,2003年還3000元,2004年還5000元,息2分。”
息2分到底是月息2分還是年息2分正是這樣的一張欠條,引發了後面的争議。這個“息2分”到底是月息還是年息,雙方有不同的說法。
2015年7月9日,李四見到張三回到家,繼續向張三催款,張三給了500元,并在欠條上注明“已付500元(2019年7月9日)”。
後來,李四催款沒有拿到錢,2016年3月31日起訴到法院。
李四說,張三在2003年8月15日借款8000元,約定月息二分,兩年内還錢,他僅在2015年7月9日償還500元,因此要求張三償還本金8000元,利息24400元,利息從2003年8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計算。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按照月息二分,從借款時起算,那麼利息已經是本金的三倍了。
張三答辯說,2015年支付的500元是會員費,不是還借款。李四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了,請法院依法駁回。
張三這一招,實際上是釜底抽薪,如果法院認可超過訴訟時效,那麼李四就失去了勝訴權。
法院認定為利息約定不明關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指出,張三償還了500元,并在原來的欠條上注明“已付500元,2015年7月9日”字樣,現在張三辯稱500元為會員費,且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該說法顯然是不成立的。
2015年,李四的債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但是張三自願履行義務,法院予以認可。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沒有這一個行為,李四已經敗訴。
關于利息約定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欠條上的“息2分”未注明是月息還是年息,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不支持李四要求利息的訴訟請求。
李四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法院。
李四主要是不滿一審法院不支持利息的觀點,李四上訴說,借據中清楚明白約定以年為限,2003年、2004年兩年付清欠款,息2分,應該為月息2分。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張三向李四借款,約定了還款期限,但是利息約定不明,根據法律規定,李四要求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不應支持,但因雙方未約定借款逾期利率,根據法律規定,李四可以要求張三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損失。
二審法院判決張三向李四償還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從2004年1月1日起至起訴之日按年息6%計算的利息5080元。
律師評說借條不規範,容易産生各種問題。類似的案件在實踐中并不少見,息二分,沒有注明是日息、月息或者年息,作為出借人時常主張為月息,因為這個對出借人最有利,而作為借款人,時常會往年息或者視為利息約定不明方向答辯,因為這個對他也最有利。
我們并不能說誰對誰錯,如果按常理,也就是普通人的一般習慣,都傾向認為是月息二分,但是也不能排除兩人關系很好,象征性的收取年息二分或者整個借款期間隻收二分息。畢竟還有很多朋友之間的借款是不收利息的。雙方在最初的意思表示已經無法探究,法院隻能依據事實、證據、法律來做判斷。
本案種,法院認為“息2分”為利息約定不明,可以從逾期之日按照年利率6%計算資金占用利息,這是法律的規定。
在檢索其他案例時,筆者也發現了不同法院的做法。
有的法院是這麼推理的,借條中雖然沒有寫清楚“利息2分”是月息還是年息或者其他期間利息,但是根據平時交易習慣和現實情況,法院認為2分的月利比較符合實際情況。這是法院根據人民借款的習慣和實際常見的現象推理而出,也最符合大多數人的心理,因為月息2分是法律支持,而年息2分顯然比存款的利率還低,有違常理,這樣的推定筆者認為符合大衆,可以接受。
有的法院是這麼推理的,借條上沒有對利率的計算是按月息還是年息進行明确,但由于借條文本是借款人書寫,在其書寫的某一内容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時,根據民法上對書面文件上的用語作不利于文件提出人的解釋這一規則,應當作出對借條書寫人不利的解釋,因此認定為月息。這樣的推理,是根據合同法中關于“如合同文本有兩種以上的解釋,應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釋”。這是法律的類推解釋,嚴格來說有些勉強,但是也是一種解決方法,作為書寫人,肯定是往自己有利的方向書寫合同,其中的原理也是可以接受。
在遼甯高院的一個案件中,是這樣論述的,雖“二分息”未明确約定為月息還是年息,但因民間借貸中“二分息”表達的意思就是月息二分,習慣性的省略“月息”二字,而且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貸款基準年利率即為6%,如果認定為年息2分則大大低于貸款基準利率,不符合民間借貸的目的和基本特征。高院的判決從普通大衆的認識和借款是為了賺取利息的目的出發,進而認定為月息二分,這種判法是有相當大的指導作用,這種解釋我認為最合理,也最符合借款合同的原意。
當然,有些法院根據借款人償還利息的數額和期數來認定,這個也最有說服力。比如借款10萬元,雖然約定息2分,但是借款人每月按時支付利息2000元,足以證明雙方是按照每月2分計算利息。這是依據證據的前提下推理,不給耍賴的人機會。
最後需要提醒,借條、欠條等債權文書上的利息,一定要書寫清楚,月息、年息、日息等,不要單單寫“息2分或者息1分”,否則容易造成誤讀,給不懷好意的人鑽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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