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責任人。原則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與公司之間存在實質關聯性——法定代表人要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但在實務中,存在一類特殊的情況,不少人或礙于朋友情面,或迫于領導要求,也可能也并未意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做了“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即這些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根本不參與公司的經營,但卻被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親戚朋友開了公司,找你幫忙當“挂名”法定代表人,不用操心公司經營,隻需要簽簽字跑跑腿,還許以豐厚報酬,既不出力又能拿錢,何樂而不為?但有些事,會觸碰到法律底線,還真就不能為。
“挂名”當了法定代表人,會存在什麼樣的風險?行政責任。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體現公司的意志;對内負有對公司的管理與監督義務。在行政管理領域,針對某些公司實施的不合法、不合規行為,行政管理部門是有權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處罰措施的,尤其是在公司工商登記與稅務繳納領域。
民事責任。原則上,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可以代表公司行為,由此産生的法律責任應由公司來承擔。但特殊情況下,法定代表人也可能成為被追責的主體,主要是一人有限公司中法人人格否認、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這兩種情形。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還可能具有股東、董事或高管的職務。如果法定代表人濫用股東、董事或高管的權利損害公司、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法定代表人須對自己的個人行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了某些單位犯罪實施“雙罰制”,即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須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挂名”法定代表人如果退出公司,成功“脫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司登記事項進行變更時,需要公司提交免職、任職等文件進行配合,那麼,法定代表人退出公司最好的辦法就是與公司(實際控制人)就達成退出協議,公司配合做好變更登記手續。在公司正常經營時,各方達成一緻意見的問題不大,然而當公司出現異常情況時,公司配合度就比較低,原因可能是公司名存實亡,或者無法選出以及無人願意接任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登記的必要事項,沒有下一任法定代表人,沒有相關手續文件,登記機關不會給予辦理。但如果公司不配合,那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将不予辦理,挂名人要抽身,隻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那麼,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形下,該如何退出公司?有以下幾點可以考慮:
1、挂名法定代表人應要求解除委托合同。挂名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是基于委托合同所産生的,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應先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比較特殊的法定解除權——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以随時要求解除合同。從法律規定來看,委托合同的解除權是形成權,隻要一方解除合同的意思到達對方,合同即被解除。建議挂名法定代表人采取發函等較為正式的方式行使解除權。
2、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與公司協商要求退出公司并辦理工商變更或滌除登記。需要注意區分變更登記與滌除登記:變更登記适用于已确定下一個法定代表人身份之時,可以直接将挂名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已确定的人選;滌除登記适用于未确定下一個法定代表人身份之時。例如本案中沈某要求退出A公司,但屆時A公司尚未選出下一個法定代表人,此時沈某僅能要求滌除登記,而不能要求變更登記。
3、如果無法協商一緻,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向公司發律師函要求辦理變更或滌除登記。發律師函可以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且可以縮短問題解決時間,無須曆經漫長的訴訟程序,且保證有據可查。
4、協商與發函都無果的情況下,挂名法定代表人應及時提起訴訟。需要注意訴訟應以公司為被告,也可以同時将簽訂挂名協議的實際控制人列為被告。
法定代表人在訴訟中對于自己隻是在公司挂名要承擔舉證責任,即證明自身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可以作為證據的,有公司章程、挂名協議,在其他公司任職、參加社保的證明,相關證人等,如果公司沒有相反的證據,那麼基本可證明挂名的事實。法院可能會認為法定代表人沒有實際經營管理公司,已經不具備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條件與基礎,繼續擔任則違背了立法本意,也對公司發展不利,若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對其也不公平,據此,法院會支持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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