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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律師的法律職業倫理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30 14:17:35

值班律師,法律與職業倫理的糾結點

建立和完善值班律師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權利,促進公正審判,是人權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

論律師的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與職業倫理的糾結點)1

值班律師制度的設立,是以提供法律幫助填補辯護律師提供辯護前的空檔期為主要職責,進而與傳統的法律援助辯護律師和委托辯護律師形成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這是我國司法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

然而,實踐中,作為值班律師,有多少時間可以會見,有多少時間可以了解案情?如果很少,甚至沒有,如何為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提供見證服務?如果是對本應無罪的案件進行認罪認罰的見證,參與見證的律師難道不應受到責罰嗎?如果責罰,依據又是什麼?

辦案單位和看守所是否給值班律師提供了足夠了解案情的時間?

論律師的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與職業倫理的糾結點)2

參與認罪認罰見證的律師,其工作雖然在很大程度上屬于公益性質,但是,這種公益性質的工作也要耗費律師很多的時間。客觀地說,律師做太多這種公益性質的工作也是吃不消的--- 一方面此類工作補貼極低,偏遠一點的地方甚至連“填平”交通費都不夠,但辦案單位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是不會理會律師為此付出的交通成本的。

疫情之下,不能會見已成為常态。值班律師如果不能充分、全面了解案情就在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見證,筆者認為是非常不妥的,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會讓值班律師陷入“幫助”辦案單位完成認罪認罰“指标”的工具,甚至會讓參與見證的值班成為被當事人或者其家屬投訴的對象,嚴重損害律師形象,讓律師成為職業倫理的負面形象。

筆者一般不願意多做此類認罪認罰見證,并非因為補貼低,而是職業良知不允許筆者去這麼做。當然,确實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明了的除外。當事人被刑事追訴,影響的是他的一生,甚至後代,對于一些辦案人員來說,就是一個“流程”。對律師來說,參與此“流程”就要為其把關,不應讓錯案在這個環節上産生。

論律師的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與職業倫理的糾結點)3

後續的立法,應該在完善值班律師的會見、閱卷上,對辦案的機關和看守所為值班律師了解案情提供便利方面作出強制性規範,為提升我國的法治文明水平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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