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記者程琦12月30日報道:2022年1月1日起,《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新汽車“三包”規定)将正式施行。記者了解到,該規章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新汽車“三包”規定的修訂内容主要有10個方面,其中,增加7日内因質量問題免費更換或者退貨的情形。
完善退車換車情形
新汽車“三包”規定增加了7日内因質量問題免費更換或者退貨的情形。
針對之前一些新車剛出銷售者門店便發生嚴重質量問題引發的退換貨糾紛案件,修改後規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家用汽車産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同時,降低消費者更換、退貨的條件。原規章規定因質量問題修理時間超過35日或者因同一産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車。修改後規章第二十四條中将條件進一步降低,将修理時間超過35日縮短為30日,将修理次數超過5次縮短為4次,同時明确出現上述情形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也可以選擇退車。
明确更換、退貨要求。修改後的規章第二十八條中規定,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更換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為消費者完成更換或者退貨,并出具換車證明或者退車證明。同時,針對銷售者無法在20個工作日内為消費者辦理完成更換家用汽車産品的情形,增加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車的規定。
降低退車換車成本
根據新規,将下調消費者退換車時向銷售者支付補償費的系數。原規章規定除按照規定應當免費更換的情形以外,消費者選擇更換或者退貨的,應當向銷售者支付合理的補償費用。本次修改将原規章的補償系數由“0.5%至0.8%”降至“不得高于0.5%”,直接減少消費者的補償費用。
增加銷售者賠償消費者退換車損失的規定。銷售者為消費者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應當賠償消費者下列損失:車輛登記費用;銷售者收取的扣除相應折舊後的加裝、裝飾費用;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
擴大“三包”規定适用範圍
值得一提的事,新汽車“三包”規定,将家用電動汽車的電池、電機、電控等專用部件納入“三包”調整範圍。彌補了之前未對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産品“三包”進行明确規定的立法空缺。将皮卡車納入“三包”調整範圍,污染控制裝置也被納入“三包”條件。
同時,新汽車“三包”規定也優化了免除“三包”責任的條件。限制了瑕疵汽車産品的範圍。減少了免除“三包”責任的情形。删除原規章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的“家用汽車産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不再将其作為免除“三包”責任的情形之一。
并提升“三包”服務便利度,簡化消費者享受“三包”的條件,優化消費者獲取修理者信息方式。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産品的經營者,并将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
新規還細化相關時限要求,明确信息備案時限。明确“三包”起算時間:“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産品日期不一緻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修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進一步精确修理時間的計算标準。修改後規章第四十條明确規定:“單次修理時間,指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時至完成修理之時。以小時計算,每滿24小時,為1日;餘下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累計修理時間,指單次修理時間累加之和。”
此外,新規還細化經營者責任及要求,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鼓勵建立第三方争議處理機制,且更加尊重民事主體之間約定要求。(程琦)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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