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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南曆代狀元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5 21:11:57

贛南曆代狀元(沈文倬的歲時祭考辨及其特色)1

沈文倬先生

沈文倬是繼黃以周、曹元弼之後最傑出的禮學大師,于儒學、經學、學術史、古文字學、古器物學、目錄學等領域均卓有建樹,足啟後學。值此沈文倬逝世六周年之際,三讀其力作《宗周歲時祭考實》[1](P346—390) ,論證綿密,新見疊出,感慨殊深。今以劄記形式,略述其成就與特色,以明赓續前賢研禮之志。

一、《宗周歲時祭考實》創獲舉要

《禮記•祭統》雲:“禮有五經,莫重于祭。”宗周祭祀,最為學術界所熟知者莫過于歲時祭,即一歲四時(四季)祖先之祭。《詩•小雅•天保》雲:“禴祠烝嘗,于公先王。”毛傳:“春曰祠,夏曰禴,秋曰嘗,冬曰烝。”此後,說《詩》者幾無異詞,被作為禮學基本常識而傳承至今。沈文倬于士、大夫歲時祭之緣起和儀節、禮義等環節詳為考索,又依《詩》、《禮記》等文獻,勾稽諸侯、天子歲祭,推倒毛傳,提出宗周之歲祭,僅有烝,春秋之時方分為二祭,至戰國始出現四時祭之說。

1.殷周異制。歲時祭源起于何時? 乃歲祭研究之首務,然學者多以為宗周所特有,轉相沿襲,而不複措意。沈文倬從殷周禮制損益着眼,探索其源頭。《禮記》習見虞、夏、商、周四代制度之異同,如《明堂位》“有虞氏之兩敦,夏後氏之四琏,殷之六瑚,周之八簋”等,“大半不出名物度數之範圍。既難于考定其是真是假,也說不出在損益上有什麼重大意義”[1](P349) 。如《檀弓下》述殷、周喪禮異制,均見于《儀禮•士喪禮》上下篇:

殷主綴重,周主重徹焉。

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

殷既封而吊,周反哭而吊。

殷練而袝,周卒哭而袝。

沈文倬指出,殷周祀典異同有三:

周制合祭祖先,(一)“五歲再殷祭”沒有殷制那樣頻繁;(二)周宗廟有祧法,高祖以上祧入世祖廟,列于合祭則不複有特祭;殷無此法。

周制婦人配祭……斷無先妣特祭。隻有父在母死,葬後的虞祭與卒哭祭是女屍享受,但這是喪祭而非吉祭。袝祭後袝于祖姑,祖姑配于祖父,仍然是附食于配祭。

殷制祭兄是“弟及”制的特征。周制嫡長子繼承,無嫡長子以支子入嗣,按昭穆排定,與嫡長子同。從王室到大夫士家,絕無祭兄之典。

2. 歲祭始于殷。“歲”字殷墟蔔辭習見,如武丁蔔辭:“貞:翌丁,酒獲,丁明歲,一月”(《合》102)。武乙、文丁蔔辭:“乙巳貞:王侑,□歲于父丁,三牢,伐十又五,茲若,蔔雨其十牢。癸卯貞:其三十羌。癸卯,王侑,□歲,三牢,羌十又五”(《合》32057)。皆其例,其中之“歲”,學者多解為祭名,至确。然其内涵,則言人人殊。唐蘭以歲為割牲以祭之名[2](考釋28) 。吳其昌稱殺牲以祭,刃刑為卯,戉刑為歲[3](243條) 。島邦男以歲為祭祀供載其牲之意[4](P487—491) 。郭沫若指為一歲舉行一次之祭[5](釋歲,P150) 。陳夢家謂“祖甲時代尚行一種歲祭,此種歲祭在武丁時代即已存在”[6](P381) 。此外,少有學人論及。

沈文倬首次将蔔辭之“歲”與宗周歲時祭相聯系,并指出,“歲”之外,蔔辭又有與祭祀有關之“登”字。武丁蔔辭有“登羊三百”(《合》8959),“貞:登牛隹于唐”(《合》13390 正),廪辛蔔辭有“其登鬯于祖乙”(《甲》2407),武乙蔔辭有“王其登米”(《後下》29.15)等記載。唐蘭雲蔔辭之“登”,“即饔之本字”[2](P47) 。沈文倬指出,“登”,“其字象奉進粢盛之形,後人即假‘烝’為之”[1](P359) 。陳夢家亦有相同見解:“可使蔔辭登祭與《月令》之登嘗相聯系。戰國之後,登或假烝字為之。”[6](P531) 周康王時器大盂鼎“登祀”連文。“登”即後世之“烝”。《書•雒诰》雲,“王在新邑烝,祭歲”,亦以“烝”、“祭”連言,其相貫之迹甚為明顯,足見宗周歲祭之源頭在殷。

贛南曆代狀元(沈文倬的歲時祭考辨及其特色)2

3. 烝為祭法,歲為祭名。沈文倬讨論宗周歲烝之祭,嚴格區分祭法與祭名:“在周初烝隻是祭法而歲是祭名。是時祭,也是歲祭。”祭名與祭法有别,今之學者多不之知,故沈氏之辨析極有必要。祭名與祭法有别,殷墟蔔辭已然,如武丁蔔辭:“貞,尞于土,三小□,卯一牛,沈十牛”(《合》779)。正尞,祭名,《說文》:“尞,祡祭天也。”“卯”、“沈”,均為祭法(用牲之法)之名,“ ”為祭名,“卯”為用牲之法。王國維雲:“疑卯即劉之假借字,《釋诂》:劉,殺也。”[7](P5) 《爾雅•釋天》:“祭川曰浮沉。”郭注:“投祭水中,或浮或沈。”祭名與祭法并見于同條蔔辭者甚多,如武乙、文丁蔔辭:“丁巳蔔,侑,尞于父丁,百犬,百豕,卯百牛”(《合》32674),即是其例。恕不贅舉。

祭名與祭法之區分,至關重要,不明辨于此,則步步茫昧,不知所終。沈文倬又指出,《儀禮》之《特牲饋食禮》與《少牢饋食禮》兩篇,學者多以“特牲饋食”與“少牢饋食”為祭名,殊不知“二者都是祭法”。此處涉及《儀禮》表述祭名、祭法之規範,沈氏以《士虞禮》首句“士虞禮特豕饋食”為例,指出士虞禮“是葬後安其魂氣之祭,故首句先列祭名,下連叙祭法。祭禮當以此式為準”。然《特牲饋食禮》引《鄭目錄》雲:“特牲饋食之禮,謂諸侯之士以歲時祭其祖祢之禮。”似以“特牲饋食”為祭名,如此則與《士虞禮》不合。沈氏指出,“饋食”下“之禮”二字為傳抄時“誤加”,原因是戰國時出現四時祭名,“引起祭名不同的争議,遂使記錄者不易定名”。堪為證據者,“鄭玄《三禮目錄》說‘士以歲時祭其祖祢之禮’,是堅持了正确的解說”[1](P362) 。

為正本清源,沈文倬複以《儀禮》記歲祭之篇文字為據,以證明“特牲饋食”與“少牢饋食”為祭法而非祭名:“祭禮都寫明為了某事,開門見山,絕不含糊。《士虞禮》初虞為‘祫事’,再虞為‘虞事’,三虞為‘成事’。《特牲禮》在宿賓時說‘某薦歲事’,《少牢禮》在筮日、筮屍、宿屍的命辭和陰餍的祝詞都說:‘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典禮自身表明是歲祭。再從其内容上看,迎屍入室,奉進黍敦稷敦,屍食九飯(或十一飯)為祀事開始,謂之饋食。非常明顯,二禮都是以烝為祭法、以歲為祭名的。”[1](P361)

4. 烝嘗至春秋始分為二祭。歲時之祭分布于四時,頗合情理,似不易撼動。然學者忽略一前提:宗周曆法,是否已有四時? 沈文倬雲:“甲骨文有春秋而無冬夏。在四時觀念沒有出現、或出現了而沒有普遍流行時,時祭落實在歲祭上也是合理的。”[1](P359) 殷無四時觀念,此為甲骨學界共識。陳夢家據蔔辭推定,殷代僅有春秋兩季,“後世春夏秋冬四季的分法,起于春秋以後”[6](P226)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無四季,豈得有四時之祭! 沈氏此說,堪稱卓識。烝作為後世時祭之一,此時尚未獨立為祭名,而與歲祭合一,乃在情理之中。

《詩•商頌•那》有“顧予烝嘗”,《小雅•楚茨》則有“以往烝嘗”,學者多理解為烝、嘗二祭。沈文倬指出,此處“烝嘗”,“不能說既是烝祭、又是嘗祭,隻能作奉進祭品給祖先嘗新解,因而仍然隻有烝祭(亦即歲祭)一祭”[1](P359) 。此說于典籍有據。烝,《詩》、《書》多訓進,《堯典》“烝烝乂”孔傳、《信南山》“是烝是享”毛傳、《甫田》“烝我髦士”毛傳、《賓之初筵》“烝衎烈祖”鄭箋、《豐年》“烝畀祖妣”鄭箋等皆同。“嘗”,有品嘗之義。《楚語下》:“國于是乎蒸嘗。”韋注:“嘗,嘗百物也。”《少儀》:“未嘗不食新。”鄭注:“嘗,謂薦新物于寝廟。”

上引烝、嘗,均無特定祭名之義。《春秋》與《左傳》所見烝、嘗,尚未與特定季節對應:

《春秋》桓公八年:春正月,己卯,烝。夏五月,丁醜,烝。

《左傳》襄公十六年:春,(晉)烝于曲沃。

《左傳》昭公元年:十二月,晉既烝,甲辰朔,(趙孟)烝于溫。

《春秋》桓公十四年:秋八月,己亥,嘗。

《左傳》襄公二十八年:十一月,乙亥,(齊)嘗于大公之廟。

上揭諸例,烝行于春正月、夏五月、春、十二月;嘗行于八月、十一月;與秋嘗、冬烝之說顯然不合。而嘗、烝分途,已成事實。沈文倬雲:“到春秋時烝、嘗分别舉行,才從烝一祭變成烝、嘗二祭。這個發展過程很清楚,是确鑿無疑的。”[1](P359)

大小《戴記》提及嘗、烝祭名處甚多,如《明堂位》稱“夏礿秋嘗冬烝”,而《郊特牲》、《祭義》說“春禘而秋嘗”,《仲尼燕居》說“禘嘗之禮”,《祭統》說“礿禘烝嘗”雲雲,“雖受不同程度的影響,終究沒有合流”[1](P360) 。

毛傳以春祠、夏禴、秋嘗、冬烝釋《小雅•天保》“禴祠烝嘗”。沈文倬指出,“其說取自《爾雅•釋天》”,“好像《天保》首創四時之祭”。問題在于,《爾雅》中成書最早之《釋诂》篇雲:“祠、烝、嘗、禴,祭也。”均為祭名,與四季并不對應,正與《天保》同例。類似之例證,又如:

《左傳》桓公五年:“凡祀,啟蜇而郊,龍見而雩,始殺而嘗,閉蜇而烝”;《曾子問》:“孔子曰,禘、嘗、郊、社,尊無二上”,也是四個祭名,隻因郊祭天,雩祭山川,社祭土地之主,禘合祭祖先,盡人皆知,無法影戤;而祠與禴不知何祭,被人移花接木,編到時祭去了[1](P360) 。

5.《大宗伯》将烝嘗擴充為四時之祭。沈文倬指出,最早将烝嘗歲時之祭擴充為祠禴嘗烝,并與四時對應者為《周官經•大宗伯職》吉禮十二目:“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以嘗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周官》一書之年代,自西漢武帝時即有争議,堪稱言人人殊。自劉歆指為周公手作,學者多奉若圭臬,由此影響到對《周官》文字之采信程度。然近代以來之研究表明,《周官》成書之年代不得早于戰國,沈氏亦持此說:“周公制作之說實不可信,有很多證據,足以證明《周禮》成書不在周初。”[8](P701) 以歲時之祭與四時系聯,适足見其晚出,“由此可證,戰國時,《周官經》作者改《天保》詩‘禴祠烝嘗’為‘祠禴嘗烝’,把春秋時的烝、嘗二祭擴充為四時之祭”[1](P360)。秦漢以降,《大宗伯》四時祭之說竟然成為學者說解歲時祭的标準,《爾雅•釋天》、《公羊傳》、《說文》均與之趨同,《春秋繁露》言:“祠者,以正月始食韭也;礿者,以四月食麥也;嘗者,以七月嘗黍稷也;蒸者,以十月進初稻也。”“加工修飾,真是越來越精巧了”[1](P361) 。

6. 喪祭與吉祭之分界。宗周歲時祭為祭祖儀式之一,君子有終身之孝,祭祀過程漫長,形式有别,當作分期。沈文倬指出,近人所稱“祖先祭祀”應包括喪奠、喪祭、吉祭(歲時祭、合祭) [1](P354) 。其區分點有二:

奠和祭是第一區分,以葬為分界,其特征,奠僅設酒食而祭則立屍受飨。在祭祀中,喪祭和吉祭是又一區分,以終喪除服為界,其特征,喪祭無定時而吉祭為定時的常祀[1](P351) 。

就《士喪禮》所見,“喪奠”有始死之奠、小斂奠、大斂奠、朝夕奠、殷奠、薦新奠、朝祖奠、祖奠、大遣奠等十種。葬後當日虞祭,虞祭是喪祭之始。《既夕禮》雲:“三虞,卒哭。”鄭注:“卒哭,三虞以後祭名。”《禮記•檀弓上》雲:“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鄭注:“既虞之後,卒哭而祭,其辭蓋曰‘哀薦成事’,成祭事也。祭以吉為成。卒哭吉祭。”是以,虞祭是喪祭,卒哭以下為吉祭。沈文倬根據《士虞•記》“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認為:“到禫祭時才是吉祭階段,大祥以前還在喪期之中,都是喪祭。”[1](P354)

《檀弓下》“奠以素器”,孔疏:“奠謂始死至葬之祭名,以其時無屍,奠置于地,故謂之奠也。”甚是。然葬後緻祭何以要立屍? 孔疏未之及。沈文倬申述道:“始死至葬之時,屍柩在殡宮,緻祭有象,故設奠而已;葬後形魄歸于地,祭無所見,故需立屍。”[1](P354)

贛南曆代狀元(沈文倬的歲時祭考辨及其特色)3

7. 祊祭即索祭。“祊”,習見于禮書。《禮器》雲:“設祭于堂,為祊乎外。”鄭注:“祊祭,明日之繹祭也。謂之祊者,于廟門内之旁,同名焉。”《郊特牲》雲:“索祭祝于祊。”鄭注:“廟門曰祊。”《詩•小雅•楚茨》雲:“祝祭于祊。”毛傳:“祊,門内也。”《說文》雲:“門内祭先祖所旁皇也。”綜上所說,祊為宗廟門内祭祀之專名。孔穎達稱:“凡祊有二種,一是正祭之時;二是明日繹祭之時。”

沈文倬指出,《郊特牲》“索祭祝于祊”與《祭統》“诏祝于室而出于祊”所說乃同一件事。鄭注:“出于祊,謂索祭也。”由此而知,“《楚茨》的‘祝祭于祊’,即《郊特牲》‘索祭祝于祊’所本”。祊既釋為索,所索為何? 正祭與繹祭,何以要于門内設祭? 祊與正、繹而祭之關系何在? 學者多語焉不詳。沈文倬道:

祊祭就是索祭。祭前廟門求神,以所在處所言叫祊祭,以所為何事言叫索祭。子、婦從求索神在哪裡的迫切要求中,又無可奈何地猜測:不應隻在亡親居處的室内祭,還應“博求之平生”到過的地方去祭;不應隻有一次祭,還應翌日第二次祭;正如《祭義》所說:“設祭于堂,為祊于外,故曰于彼乎,于此乎?”《郊特牲》所說:“索祭祝于祊,不知神之所在,于彼乎,于此乎,或遠諸人與?”于祊求之而不得,該求諸遠處吧[1](P382) !

所謂祊祭,乃是祭前于廟門求索祖先神靈之儀式,指的是求神于不同的處所,“本身不是典禮,不過祝官執持些祭品到廟門口去求神,直祭時有之,繹祭時亦應有之”[1](PP379、382) 。如此,祊祭之義,庶幾可得正解。

《詩•周頌•絲衣》雲:“絲衣其紑,載弁俅俅。自堂徂基,自羊徂牛。鼐鼎及鼒。兕觥其觩,旨酒思柔。不吳不敖,胡考之休?”此詩所記,乃是助祭的祝官到門外索祭。《毛詩序》雲:“《絲衣》,繹賓屍也。”沈文倬指出:“卿大夫級貴族在堂上又祭,用的是賓屍祭法;而天子諸侯的又祭賓屍,在翌日舉行,還加上個繹祭大名。可見魯、毛二家所釋,均欠分明。而且,《絲衣》一詩,就其内容來看,卻是繹祭開始時的求神祊祭,還沒有涉及賓屍之祭呢!”[1](P385)

二、勾稽天子、諸侯之歲時祭

《儀禮》十七篇,大體為士大夫之禮,天子、諸侯之禮阙如。曆代禮家希冀以士大夫之禮為基礎,按照禮有等差之原則,上推天子、諸侯之禮。然大多機械累增儀節,如《少牢饋食禮》賓屍加爵九而止,任啟運《肆獻祼饋食禮》徒增二爵,列加爵十為無算爵之始,複以佐食獻散爵于屍,拼湊為加爵十一,以為天子、諸侯之禮必定如此。如此之類,恕不枚陳。

以士禮上推天子、諸侯之禮,關鍵在于可資佐證之史料是否可信。任啟運之作,大體依《周官》立說,其書名即據《大宗伯》“以肆獻祼享先王,以饋食享先王”而來。其具體考證亦每每如此,如加爵一為王獻屍,加爵二為後獻屍,《祭義》“君獻屍,夫人薦豆”即其證。而任氏據《太宰》以加爵一為薦玉币之事,又據《内宰》以加爵二為“後祼獻則贊,瑤爵亦如之”語,另立新說。殊不知《周官》晚出,不得以之作為宗周典禮之實錄。

贛南曆代狀元(沈文倬的歲時祭考辨及其特色)4

沈文倬不滿任啟運之作,故此文重加探索,勾稽天子、諸侯歲時祭之大要,其最顯著之特色,乃是史料之鑒别與發掘。沈氏指出,《儀禮》而外,關涉宗廟祀典之遺存散見于其他文獻者不在少數,其大端有三:

第一,《詩經》的雅頌裡不乏有關宗祀的樂歌,有通篇描寫某一祭禮的始終,有綜述宗祀而例及歲時,有概說祀事共有儀注而可供移用補充,盡管體勢詭谲,層次颠倒,但文出西周,知見定較真切,隻要本其意向,妥為推闡,便是當年實錄。第二,禮制崩壞以後,老人們思古懷舊,說此道彼,盡管重疊疏漏,漫無統系,幸被後代學人收入傳記,流傳至今,隻要善于甄别,仍屬可靠的依據。第三,士大夫歲時祭既完整地保存在《儀禮》中,隻要運用好尊卑文質相變法則,效法禮家推士禮以緻天子,便能墜文重拾、散義複完:這樣看來,天子、諸侯的歲(烝)祭禮,大體上尚能做到粗略複原[1](P378)。

沈文倬于《詩經》雅頌之發掘,突出表現于《楚茨》一篇,認定《楚茨》乃首歲時祭禮的樂歌[1](P389) ,其與歲時祭之相關性極為密切,以之與其他雅頌之篇,以及《儀禮》、《禮記》所載禮儀發明與互補,勾勒天子諸侯歲時祭梗概如下:

《祭統》、《表記》均提及天子親耕以供粢盛。《谷風•楚茨》章一:“楚楚者茨,言抽其棘。自昔何為? 我蓺黍稷。我黍與與,我稷翼翼。我倉既盈,我庾維億。以為酒食,以享以祀。”即是“周初定制‘親耕以祭’”[1](P379) 。

《楚茨》一章末兩句:“以妥以侑,以介景福。”此乃祝官迎屍入室,優禮尊者,使之安坐于席;屍接受祝官輔導,實行一系列禮儀。此儀節亦見于《特牲饋食禮》及《少牢饋食禮》中,證明《詩》與《禮》完全吻合。

《大雅•旱麓》:“瑟彼玉瓒,黃流在中。”《棫樸》章二:“濟濟辟王,左右奉璋。奉璋峨峨,髦士攸宜。”此乃奉卿士玉瓒,“随王助祭”。

《小雅•信南山》:“祭以清酒,從以骍牡,享于祖考。執其鸾刀,以啟其毛,取其血膋。”此即《祭統》“既灌之後出迎牲”。

《楚茨》章三:“祝祭于祊,祀事孔明。先祖是皇,神保是飨。”此乃祭前索神于門。

《楚茨》章四:“我孔熯矣,式禮莫愆。工祝緻告,徂赉孝孫。苾芬孝祀,神嗜飲食。蔔爾百福,如幾如式。”此乃祝官緻送抟黍、宣讀嘏辭。

《楚茨》章三:“執爨踖踖,為俎孔碩。或燔或炙,君婦莫莫。為豆孔庶。”記述饔人燅俎、載俎,如正祭之儀。燅俎之後在戶牖之間鋪設重席。《祭統》說:“鋪筵設詷幾,為依神也。”

《周頌•有瞽》:“既備乃奏,箫管備舉。喤喤厥聲,肅雍和鳴,先祖是聽。”“摹寫鐘鼓與箫管的合奏,卻是祖祢常祀所當有。諸禮共有的儀注,本來就是相互移用的。”[1](P386)

沈文倬總括天子、諸侯歲時祭之主要儀節為:“祭日從朝踐(翦)開始;接着,舉行直(正)祭而先行祊祭;翌日舉行繹祭,也先行祊祭而後賓屍。”天子、諸侯歲時祭不同于卿大夫士之處在于,後者“自熟始”,前者“自鬯始”而稱之為“朝踐”[1](P379—380) 。

其次,堂上賓屍之祭,凡九獻屍,亦時或可于《詩》中覓得佐證,沈文倬所定九獻屍要目及引用《詩》處如下:

加爵一為王獻屍。

加爵二為後獻屍。

加爵三為上賓獻屍。《大雅•既醉》章四:“其告維何? 笾豆靜嘉。朋友攸攝,攝以威儀。”

加爵四為王世子獻屍。《既醉》章五:“威儀孔時,君子有孝子。孝子不匮,永錫爾類。”

加爵五為長孫獻屍。《甫田•賓之初筵》章二:“錫爾純嘏,子孫其湛。其湛曰樂,各奏爾能。”

加爵六為長兄弟獻屍和侑,同時獻王和後。

加爵七為王酬屍,為酬酒的第一爵。

加爵八為兄弟二人舉觯于屍、侑為正酬之始。

加爵九為衆賓之長一人舉觯于屍,此是旅酬之始,屍不止爵,即以此爵作衆爵。

據士大夫禮上推天子、諸侯禮,無疑是禮學界需要長期着力之處,沈文倬上述研究無疑為後學樹一典範,值得反複揣摩、體會與學習。

贛南曆代狀元(沈文倬的歲時祭考辨及其特色)5

三、《宗周歲時祭考實》之特色

沈文倬《宗周歲時祭考實》為周代祭祖禮研究的裡程碑之一,堪與擅長考證之清乾嘉諸老比肩。三讀其文,如下特色,最為鮮明:

其一,長于從禮學發展過程提出問題。以四時祭名為例,沈氏從殷周禮制異同出發,探索歲時祭之源起;又從曆法制度精粗與四季漸次形成之過程着眼,斷定宗周無四時祭之名;複從《左傳》、《禮記》等文獻證明,春秋之時猶無四時之祭;最後揭示《周官》乃以四時與四時祭名搭配之始作俑者。其說環環相扣,一氣呵成,識見之高,令人感歎! 沈氏注重考察殷周之禮差異,旨在剖析禮義禮法之演進。如《表記》“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後禮。周人尊禮尚施,事鬼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之語屢屢被學者征引,然殷周之别究竟何在,每每被虛懸一格,王靜安《殷周制度論》之後絕少有人深入深究。沈氏注重于具體儀節上區别兩者,亦注重于禮義上區别。前者如《祭統》言:“骨有貴賤,殷人貴髀,周人貴肩。”他據《少牢饋食禮》載俎節,羊俎、臘俎雲“肩在上”,推斷“周人确是貴肩”。後者如:“尊神與尊禮、先鬼與近人,是殷、周對待鬼神的原則分歧;周人的事鬼神主要表現在祖先祭祀上,而殷人的率民以事神,則貫穿到施政方針中去了。”[1](P350)如此等等。讀沈氏上述研究,可以得一重要提示:即古來禮學研究,人雲亦雲之處恐不在少數。學者往往懾于鄭玄、賈公彥等經師盛名,或笃信清乾嘉諸老必定精審,不敢甚至不想發問起疑,諸多祭名,不求甚解,故鮮有突破。日後的禮學研究,當如沈氏不懼權威,考而後信。

其二,注重文獻可信性之論證。文獻為學術研究立說之依據,而先秦文獻之情狀極其複雜,除僞書僞事之外,複有真僞混雜于一書者,若取舍不慎,則立說全誤。禮家研究禮經,引用最為頻繁者為《周禮》與《禮記》。如前所述,任啟運《肆獻祼饋食考》過度依賴《周禮》,便是典型。沈氏引用史料極為嚴謹,對文獻年代,均有細加推勘,反複推求之工夫;絕不以《周禮》說宗周禮制,亦絕不以鄭注、賈疏之說為結論,便是嚴格恪守之原則。《禮記》雖出于孔門弟子及其後學,但内容駁雜。沈氏于此書絕不簡單否定,必作具體分析,凡有引用,必證之以其他可信文獻。如《祭義》言“獻之屬莫重于灌”,初獻名祼,以秬鬯灌地降神,最為重要。《郊特牲》亦稱:“周人尚臭,灌用鬯,臭陰達于淵泉;灌用圭璋,用玉氣也。”此說是否可信? 沈文倬指《詩•大雅•旱麓》有“瑟彼玉瓒,黃流在中”句,《棫樸》有“濟濟辟王,左右奉璋。奉璋峨峨,髦士攸宜”句,兩者所說為同一事,故于此發凡起例:“《禮記》所錄佚禮殘句,與《詩》的歌頌互證,凡吻合者便屬可信。”[1](P380)此外,大小《戴記》内之有關記載,凡可互證、推求佚禮之内容,沈氏均視為可信之史料。如《雜記下》,“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歸于賓館”,“卷三牲”之語,後人多因不知其詳,存而不論。沈氏指出,《公食大夫禮》歸俎節亦有“卷三牲”句,當是《雜記》直引《飨禮》原文;《郊特牲》說“大飨尚腶修。大飨君三重席而酢焉”,《禮三本》說“大飨尚玄尊,俎生魚,先大羹,貴飲食之本也”,均提及大飨而語焉不詳,但都真實可信,“這些概述飨禮的事,都是其禮的殘句,它與《儀禮》十七篇具有同等的史料價值”[1](P348) 。足見其駕馭複雜史料之能力。又如,《郊特牲》雲:“既灌然後出迎牲。”《詩•小雅•信南山》雲:“祭以清酒,從以骍牡,享于祖考。執其鸾刀,以啟其毛,取其血膋。”《禮運》雲:“玄酒以祭,薦其血毛”,《禮器》說:“割刀之用,鸾刀之貴”。《祭統》說:“祭之日,君牽牲,穆荅君,卿大夫序從。既入廟門,麗于碑,卿大夫祖,而毛牛尚耳,鸾刀以刲,取膟膋,乃退。”此等記載,詳略不盡相同,文字或有小别。沈氏指出:“後人各記所聞,大同小異,從其文字微有差異處,正好證明其所述不誣。”[1](P380)

其三,随文考證,足見功力。禮學為實學,名物度數,無可回避。沈文倬此作名為“考實”,确非虛言,随文辨析,務求其實,精彩之論,俯拾即是。例如,神保乃屍之美稱。《詩•小雅•楚茨》雲:“先祖是皇,神保是飨。”“神保”,馬瑞辰認為:“保者,守也,依也,神之所依為神保”,“與先祖對舉,親之為先祖,尊之為神保”。沈氏申述雲:“祭祀中的事事物物都要用嘉稱,如牛稱一元大武、羊稱柔毛、豕稱剛鬣、酒稱清酌、黍稱芗合、稷稱明粢等等,對皇屍理應加個嘉美的稱号,就叫神保”[1](P382) 。《詩•大雅•生民》“取蕭祭脂”,意欲何為? 《郊特牲》說:“蕭合黍稷;臭陽達于牆屋,故既奠,然後爇蕭合膻芗。”沈氏雲:“蕭即是蒿,凡祭祀都要取多種幹蒿與牲畜脂膏同燒,以其香氣感神。”[1](P381) 膻芗何意? 又雲:馨香,“将香浮室内”;膻芗,“将香飄戶外”;“與‘殷人尚聲’相區别,周人祭祀,以秬鬯灌地降神,以蕭合黍稷、牲  的馨香、膻芗感神,都是尚臭的充分表現”[1](P381) 。

讀沈文倬學術論文,精湛之考據,縱橫捭阖之議論,吞吐古今之氣度,無不令人撫卷長歎。沈氏堪稱20世紀中國禮學史上之豐碑,中國特殊曆史條件下之禮學研究由其而避免出現空白之尴尬。其為人為學,皆足稱楷模,昭示後學,我等願追随沈先生之足迹,矢志不移,以告慰先生在天之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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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考 文 獻]

[1]沈文倬. 宗周歲時祭考實[A]. 菿闇文存[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

[2]唐蘭. 天壤閣甲骨文存[M]. 北平: 輔仁大學出版社,1939.

[3]吳其昌. 殷虛書契解诂[M].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

[4]島邦男. 殷墟蔔辭研究[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5]郭沫若: 甲骨文字研究[M]. 北京: 科學出版社,1982.

[6]陳夢家. 殷墟蔔辭綜述[M]. 北京:中華書局,1988.

[7]王國維. 戬壽堂所藏殷墟文字考釋[M]. 上海: 倉聖明智大學,1917.

[8]沈文倬. 孫诒讓周禮學管窺[A]. 菿闇文存[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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