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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私了了要求再賠償可以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8-19 06:48:41

工傷私了了要求再賠償可以嗎? 若員工受了工傷,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承擔勞動者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護理費等全部工傷待遇,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工傷私了了要求再賠償可以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工傷私了了要求再賠償可以嗎(簽訂工傷賠償私了協議後)1

工傷私了了要求再賠償可以嗎

若員工受了工傷,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承擔勞動者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護理費等全部工傷待遇。

鑒于此,在服務企業的過程中,為了降低工傷賠償數額,大多數企業會選擇約談受傷員工,尋求工傷賠償的和解方案。而作為勞動者一方,為了盡快獲得賠償及時救治,避免曆經漫長的工傷認定、仲裁、訴訟等程序,一般會同意與用人單位達成工傷賠償的協議。但是,在簽訂工傷賠償協議之後,又存在部分勞動者病情惡化,或勞動者以賠償過低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協議或者确認協議無效,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的工傷待遇進行賠償。那麼,到底私了的工傷賠償協議有無效呢?勞動者反悔起訴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今天我來為大家解答一下:

一、私了的工傷賠償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事故,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商解決。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糾紛(包括工傷糾紛)協商調解的;該規定體現了法律以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身權利的處分權,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和諧,減輕訴訟負累,節約司法資源的精神。因此我們認為工傷私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二、勞動者對私了反悔,起訴到法院能否獲得支持呢?

(一)工傷私了協議可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八、一百五十、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以欺詐手段、以脅迫手段、顯失公平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勞動者一般會依據以上規定反悔要求撤銷工傷私了協議。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若以重大誤解或用人單位存在欺詐、脅迫手段簽訂工傷私了協議的舉證相對困難。而對于顯失公平的主張,目前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到底工傷私了低于法定的賠付金額的多少才算顯失公平,因此這類工傷私了協議反悔的訴訟案件往往是由法官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行使一定自由裁量權做出判決,不同地方不同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争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中原文提及到:由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蘊含着對勞動者健康權保護,在審查認定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者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情形,其認定标準應當有别于其他款項,應當适當從寬認定。特别是實務中最為常見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顯失公平" 标準的把握。有些地方為了統一法律适用,對于常見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協議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已廢止)第19 條第2 款關于“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的規定,确定低于法定賠償标準的70%作為認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工傷賠償協議是否顯失公平的标準。上述司法實務對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實現單一的客觀判斷标準具有參考性。不過,除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以外其他性質款項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進行嚴格審查認定,以促進誠實信用協商化解糾紛。上述解釋出台後對各地法院都具有一定的實務參考價值,用人單位也需要警惕,對工傷私了協議的賠償金額低于法定賠償标準的70%的情況需要多加衡量。

(二)工傷私了協議可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予以變更。

在司法實踐當中,法院有權根據該條規定以及徑直變更用人單位給付的工傷賠償待遇。在(2021)魯02民終5764号一案中,在判決書裁判主文中提到“盧澤君與格瑞德公司簽訂工傷私了協議書時,盧澤君尚未申請工傷認定也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雙方簽訂的工傷私了協議書約定的補償款明顯低于盧澤君應獲得的工傷賠償待遇,顯失公平。原審據此對該協議中關于工傷賠償的内容予以變更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判令格瑞德公司向盧澤君支付各項工傷待遇,符合法律規定。”。

三、用人單位可以如何防範勞動者反悔的風險?

1、按照私了協議按期足額支付賠償。很多時候因用人單位簽訂私了協議後違反合同約定無依約支付,導緻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産生了不滿和抵觸情緒,導緻糾紛矛盾加劇。

2、支付賠償時盡量通過銀行轉賬至勞動者本人賬戶,如實在需要用現金支付,則應由勞動者出具收條且用人單位應妥善保管該收條,以保留用人單位已付款項的憑證。

3、在工傷鑒定及傷殘等級評定後,咨詢專業律師依法計算應賠償的金額以及起草協議,賠償項目要清晰列舉。在勞動者的傷殘等級已評定,法定的賠償數額明确的情況下,約定賠償的數額應符合上述所講公平原則,基于雙方意思自治和勞動者對自身權利處分,法院認可私了協議的可能性較大。

4、用人單位将勞動者墊付醫療費、護理費、夥食費等費用後應妥善保管有關單據的原件及支付記錄。

5、協議中增加本人知悉應有的法定權利義務并自願簽訂協議的有關條款,條件允許的可以視頻錄像簽署過程,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私了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需要勞動者舉證,用人單位留存該視頻錄像屬于有備無患。

6、用人單位可以購買雇主險,将勞動者的工傷的醫療費以商業保險的形式進行賠付,以分散用工風險,降低用人單位的工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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