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案中,被告人故意殺人緻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後果特别嚴重,但案件系家庭矛盾引發,部分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且被告人犯罪後自首。據此,裁定不予核準。
(一)被告人概況
被告人于某某,男,漢族,1968年2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無業。
(二)簡要案情
被告人于某某與被害人于某甲系同胞兄弟。1983年左右,因于某甲婚後想單獨居住,其父以當時尚年幼的于某某的名義為于某甲申請了一處宅基地,原登記在于某甲名下的二間平房由于某某和父母一起居住。2006年9月,平房需要拆遷,于某某因不能再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宅基地,便欲讓于某甲将名下的平房讓出或給予一定的補償,但多次協商未果。同年10月4日11時許,于某某在父親等人的陪同下來到于某甲家,再次與于某甲及被害人王某某夫婦商談未果,雙方發生争執。于某某遂持事先準備的尖刀分别捅刺于某甲、王某某頸部數刀,緻該二人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某甲、王某某的女兒于某(被害人,時年14歲)見狀欲外出報警,于某某持刀追趕至鄰居家,将于某捅緻重傷。于某某作案後即自首。
(三)第一、二審裁判情況
第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後果特别嚴重,于某某追殺無辜的未成年人,情節特别惡劣,故雖有自首情節,也不足從輕處罰。據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于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二審法院認為,雖然被告人于某某作案後自首,且本案發生在親屬之間,被害人對引發本案有一定責任,但于某某犯罪手段特别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複核要旨
1.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發,被害人于某甲、王某某對于案發的起因及矛盾的激化負有一定責任。
2.被告人于某某有自首情節,認罪态度較好。
3.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期間,被告人于某某的親屬表示放棄對于某甲遺産的繼承權,将遺産交給被害人王某某的親屬,相當于一定的賠償。
(五)複核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于某某因家庭房産糾紛協商未果後持刀行兇,緻二人死亡、一人重傷,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特别嚴重,應依法懲處。但鑒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發,被害人于某甲、王某某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且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态度較好,故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當。據此,裁定不核準被告人于某某死刑。
湯建彬律師,男,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北京市律協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犯罪學研究會會員,中國藥物濫用防治協會會員,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員,《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受美國國務院邀請作為“IVLP”項目參訪者,榮獲《法制晚報》2017年度“公益普法獎”。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