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吃飯的時候,先生突然說:“***離婚了!”起初沒在意,回了句“我又不認識。”先生說:“就是我那個朋友呀,上半年還來咱們家玩了的兩口子。”
我記起來了,夫妻倆都和先生已經認識了二十多年,人很熱情,碰巧後來搬家搬到公公家附近,走動的就更頻繁了。
“為什麼突然離婚?倆人感情很好的呀!”
“不知道,我知道的時候也很驚訝。”
“那誰提的離婚?”
“男方。”
“原因呢?”
“說想要孩子了”
“……”
瞬間我有點無語了,二十多年的夫妻,不是今年,也不是今天才發現女方不能生育,早在剛結婚前幾年就知道了。當時倆人也徹底談過這個問題,并達成一緻:不能生就不能生,夫妻倆就過好自己的小日子,一樣開開心心的。
然而,一二十年過去了,突然以“不能生育”為理由提出離婚,不僅我不認同,先生也不認同這個理由。如果真因為這個,那至少也該在十幾年前就提出,而不是到現在這個年齡才提出。
我問是不是男方外面有人了,或者已經生米煮成熟飯有娃了,先生說都沒有,說這個朋友打算以後談一個然後結婚生子。
臨近五十歲的人了,再去找一個年輕的結婚生娃。一不是家纏萬貫,二不是貌若潘安,哪個年輕女孩願意……
熬過了七年之癢,行了十年之約,卻也最後不過如此。
我們不是當事人,我們也理解不了之中的痛。隻是相識一場,不負遇見,不談虧欠,互不打擾,各自安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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