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解傳統社會的庶民自治共同體之前,需要對父權制問題給予必要的澄清。
父權即家長之權,常被用來作為證明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以家長制為基礎不重視妻妾子女人權的的社會(今天的“封建”一詞大多取此意)。果真如此嗎?
我們從井田制和均田制中可以知道,這或許并非事實。
事實是,在一個家庭中,男性長輩到了 60 歲、最多到 65 歲(五代時期後魏規定)要将授田還給官府,一個不再有分田資格的爺爺或父親,隻能依靠子女的孝順來生活,這樣的爺爺和父親會有十分大的家庭權力嗎?不得而知,各家也不相同。
要是子女孝順則還罷了,如子女不肖,一個已經失去土地分配資格且将要失去勞動能力的老男人,有什麼辦法來保證他晚年生活的安定和幸福呢?土地制度是不能給予他保障了,訴諸于道德教化以及輿論壓力就成了一項選擇。
好在中國人的法天則地思想裡就包含了對祖先的濃烈崇拜情感,在這一基礎上,為了防止子女抛棄老父老母的不孝行為出現,在道德觀念上強化對父權的尊重是必要的。
至于“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婦綱”這一三綱倫理,是否與此有關,則難以判斷。
不管是井田制還是均田制,授田均以家庭為單位,這可保證家族中的年老成員在還田後還可以得到家庭的扶養。
實際上,在一個以農耕為主的社會裡,由父母、妻子、兄弟三種關系構成的家庭中,家庭生活的中心人物是青壯年男子及妻子兒女,父親不一定必然是這個家庭的占支配地位的成員。①
在為了協調三方關系而做出的努力中,以自律倫理為核心教化内容的家庭倫理,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在這一倫理支配下的中國社會中,鼓勵和贊賞三代以上家庭成員的共同居住。
這就形成了中國家庭生活的一個重要特征:父母、妻子、兄弟及其第三代子女共同生活在以父親姓氏為名的一個家族中。
這個親族關系實際上包含着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姓氏,其中父姓是這個家庭的主幹。
而這樣的家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依據父姓血緣關系與其他同姓氏家族共同構成更大的宗族。
而在宗族之外,是血緣較為疏遠的家族,或非血緣的姻親家族,它們又共同構成鄉裡(鄉黨)社會。
在家族、宗族和鄉裡這三種形态的社會秩序中,存在着一個被稱為“父老”的主導層,他們肩負着指導和協調宗族和鄉裡共同生活秩序的責任。②
與“父老”對應的是作為“子弟”而存在的一般成員,父老與子弟的關系,類似于家族内的父子關系或宗族内的長輩與晚輩關系,這種關系是建立在自律性道德體驗基礎上的那種社會自律關系,非同于社會生活中的政治關系。
這種以自律關系為基礎、以父老自治為特征的鄉裡社會,是一個自治形态的庶民生活共同體。
庶民生活共同體是一個自律的世界。在自律世界中,生活秩序和諧穩定的基礎是道德自律,因而它也是一個自治的世界。
董仲舒對這個自律社會的理解是:
人受命于天,固超然異于群生,入有父子兄弟之親,出有君臣上下之誼,會聚相遇,則有耆老長幼之施,粲然有文以相接,歡然有恩以相愛,此人之所以貴也。生五谷以食之,桑麻以衣之,六畜以養之,服牛乘馬,圈豹檻虎,是其得天之靈,貴于物也(《漢書·卷五十六董仲舒傳》)。
與此相對應,這個生活共同體中的作為個體存在的“民”與帝王之間的關系,是一個他律性質的關系,在包含着自律世界的他律世界中,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的基礎首先是道德自律,其次是作為保證道德自律的法度以及懲戒違反道德自律行為的刑訟。由此,這個他律世界便成了一個政治的世界。
在王制時期,自律世界與他律世界之間的關系是簡單而直接的,因為構成政治世界的那個他律世界,實際上是由庶民共同體與王族共同體結合而成的一個更大的社會共同體。
在這個社會共同體中,王族共同體扮演着父老的角色,而庶民共同體是父老的子弟或子民,子民與王族之間的關系是以家族内的父子關系或宗族内的長輩與晚輩關系為表象的,其中又蘊含着一種人間的自律關系。③
在帝制時代,自律世界與他律世界的關系要複雜些,因為在庶民共同體與皇族共同體之間,存在着一個以文官官僚制為特征的士大夫集團。
在這個集團中,已經出仕者被納入皇族共同體,但他們相對于皇親國戚來說,卻是一個非皇族血緣又非皇族姻親的群體,實際上類似于王制國體下的“子民”;而這個集團中的未出仕者作為出仕者的兄弟,卻留在了自律世界,成為自律世界中父老一極的存在。
這或許便是文人官僚對皇帝以“臣子”謙稱、而對百姓又以“父母官”自稱的原因。自漢初開始臣僚向皇帝行跪拜禮的朝堂禮儀就很好地證明了這一意見。
子女向父母行跪拜之禮是天經地義的。
而庶民向父母官行跪拜之禮,官僚向皇帝行跪拜之禮,則與作為“天子”的皇帝向“天”行跪拜之禮一樣,都來自于子女向父母行跪拜之禮的古老觀念。
在這種以家族關系為表象的帝制時代的政治關系中,皇帝代表着父權,文人(士大夫)官僚類似于庶民共同體中的子弟,而庶民共同體則類似于子女。
正像家族中青壯年男子是中心人物那樣,文人官僚則充當了帝制政治中的中心人物角色——他們是幹活的主要勞動力。
這樣的理解是符合曆史事實的,因而中國的帝制國體與王制國體的真正區别,并不像西方的王制(君主制)和帝制(僭主政治)的區别那樣明顯,這或許也是長期以來中國人帝、王不分的主要原因。
但就社會形态和社會秩序的基本結構來說,帝制和王制還是不同的,當然這絕對不是奴隸制和封建制的區别,而是自律世界與政治世界的區别。
中國王制時期的社會共同體主要由王族共同體和庶民共同體按家族(部族)關系結合而成,因而它是一個以道德自律為主的社會。
而帝制國體則有皇族共同體、庶民共同體以及銜接這兩個共同體的文人士大夫共同體構成;由于士大夫共同體與庶民共同體本質上可看作是家族關系的一種表象,而皇族共同體和士大夫共同體則是一種超越家族關系的對立統一關系;
至于士大夫共同體本身,其内部除了門生和同窗關系外(未必是一個團結因素,恰恰是黨派産生的原因),卻是一個百分之百的政治共同體,因而帝制國體是一個政治形态的社會。
如果用共同體概念而不是用奴隸制或封建制那樣的歐洲概念來理解中國古代社會,中國的社會結構便會像曆史事實那樣清晰而不含混。
而散落在庶民共同體、士大夫政治共同體和皇族共同體中的奴婢現象,也便不會構成理解中國社會結構的困難問題,因為奴婢本身并不構成一個獨立的社會階層或政治性群體,特别是作為私奴的奴婢,他們在官方的認知裡與普通的庶民并沒有太大的不同,因為奴婢獲得土地的權利并不曾被政府所剝奪(即通過立法而剝奪)——如北魏授田奴婢與良丁相同,在授田之後奴婢同樣按照普通稅負交納田畝稅。
另一個可能會作為反證理由的是大地産者的存在。實際上,大地産者的存在,對于各個朝代來說,是遠比我們更為頭疼的一個棘手問題。
由于土地集中必然導緻對地方勢力控制的困難、稅收的減少和有礙于社會安定的饑民的出現,曆代帝王都是持盡量限制和打擊立場的,如隋文帝限田令、唐太宗限田诏,宋仁宗限田诏等,均田制本身正是為了限制土地集中而采取的制度措施,而對地方豪門的嚴厲打擊也從沒有間斷過,宋代的王安石變法、範仲淹變法、明代的張居正變法,都包含着限制和打擊土地集中的重要内容。
但無論土地如何集中,都不影響庶民共同體的自律性質和形态,也沒有形成新的政治共同體及其政治力量。至于一般的士大夫家族因皇帝的恩賜或職分田的存在而擁有比一般的庶民較多的土地,則是完全不同的問題,因為士大夫本身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是帝制國體社會結構的組成部分。
【本文完】
注釋
①[日]谷川道雄著,中國中世社會與共同體,第 67 頁。
②[日]谷川道雄著,中國中世社會與共同體,第 67 頁
③[日]谷川道雄著,中國中世社會與共同體,第 6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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