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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對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規定:
一、公式
1、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或=(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 1 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 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減免稅額= (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 - 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部分÷ 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 -50%)
3、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稅率表
級數 |
應納稅所得額 (按年) |
稅率 %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 30000 元 |
5 |
0 |
2 |
超過 30000 元至 90000 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過 90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過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過 500000 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二、個體工商戶應納稅額的計算
查賬征收下計稅依據的原理:同企業所得稅。
1、扣除項目中關注
A、對于生産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 40%視為與生産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B、人工費:
a、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b、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c、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本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 60 000 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C、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 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 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D、研發費用,以及研發而購置單台價值在 10 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可直接扣除。
E、招待費、廣宣費、三項經費、利息支出:扣除要求與标準同企業所得稅。(其中:職工教育經費為2.5%)
2、不得扣除項目
A、個人所得稅稅款
B、稅收滞納金
C、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财物的損失
D、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
E、贊助支出
F、 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G、業主為本人或為從業人員支付的 商業保險費
H、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
I、與生産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
三、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有兩種計算辦法:查賬征稅、核定征稅。
1、查賬征稅
A、 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本人), 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 60 000 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B、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C、 企業生産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産,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産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D、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E、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别在工資薪金總額 2%、14%、2.5% 的标準内據實扣除。
F、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 銷售(營業)收入 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 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 結轉扣除。
G、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産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 發生額的 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 銷售(營業)收入的 5‰。
H、 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
I、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根據前述規定準予扣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 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中扣除。
2、核定征收
A、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适用稅率
B、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D、 實行 核定征稅的投資者, 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E、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 60000 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
F、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持有股權、股票、合夥企業财産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簡稱獨資合夥企業),一律适用 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獨資合夥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 30 日内,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
三、其他規定
1、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經營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 殘疾人員取得的經營所得,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
例1:甲個體工商戶 2020 年實際發放員工工資 30 萬元,在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時,扣除的員工的職工福利費為300000×14%=42000(元)
例2: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對一些支出項目按一定标準予以稅前扣除。下列關于稅前扣除項目和标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BD )。
A.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可以據實扣除
B. 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合理的工資薪金和繳納的“三險一金”可以稅前扣除
C.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可據實扣除
D.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例3:丙個體工商戶從事運輸業務,賬證健全,2021 年 12 月取得經營收入為 350 000元,準許扣除的當月成本、費用(不含業主工資)及相關稅金共計 260 000 元。1~11 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 68 400 元(未扣除業主費用減除标準),1~11 月累計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8200 元。除經營所得外,業主本人沒有其他收入,屬于獨生子,且 2021 年全年均享受贍養老人一項專項附加扣除。不考慮專項扣除和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的其他扣除。
解: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50 000-260 000)+68 400-60 000-12*2000=74 400(元)
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4 400×10%-1 500)×50%=5 940×50%=2 970(元)
該個體工商戶 2021 年度應申請的個人所得稅退稅額=8 200-2 970=5 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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