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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辛巴燕窩事件最新消息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3 20:20:52

快手辛巴燕窩事件最新消息(假燕窩事件後續來了)1

時隔14個月,“辛巴假燕窩事件”有了新進展。

1月14日,河南省消費者協會通報,對辛巴(辛有志)及快手等3公司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共同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退還産品銷售總價款1992.8539萬元,并處以銷售總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款共計5978.5617萬元,退賠金額總計7971.4156萬元。

對此,辛巴所在的辛選集團發布情況說明,稱過去一年多時間裡,已向與此事件有關的消費者賠付共計4143.92萬元,并承諾,隻要用戶符合退賠條件,公司仍将繼續兌現承諾、負責到底,且不設時限,直到全部賠付完畢為止。

快手辛巴燕窩事件最新消息(假燕窩事件後續來了)2

據了解,該案是河南省第一例由消費者協會組織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自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确立并實施以來,我國首例就網絡直播帶貨欺詐行為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涉案金額僅線上已近1993萬餘元

回顧整個案件,可追溯至2020年11月初,一網友在某短視頻平台上發布視頻,質疑辛巴團隊所售燕窩“像糖水一樣,沒什麼固體”。随後,“職業打假人”王海發布檢測報告,實錘相關産品就是糖水,蛋白質和氨基酸的含量為0,且作為真燕窩重要指标之一的唾液酸隻含0.014%。

同年11月27日,辛巴自己也承認了,表示确實存在誇大宣傳行為,産品實為一款燕窩風味飲品,願意實行“先行賠付”方案,對消費者退一賠三。

河南省消協則是在當年12月底收到的消費者投訴,稱在辛有志(辛巴)的快手直播間購買的茗摯牌“小金碗碗裝冰糖即食燕窩”系風味飲料,并非即食燕窩,涉嫌欺詐消費者。

收到投訴後,河南省消協立即對此事進行調查核實,發現該侵權事件造成全國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負面影響很大。

據該案代理律師介紹,經調查,辛巴公開承認的銷售金額約為1549.5760萬元,但實際調查後得到的數據為,僅線上旗艦店交易總金額已達到1992.8539萬元(僅2020年9月17日直播帶貨當日起至“茗摯”旗艦店被關閉之日期間總銷售額)。其中,河南省交易2124筆、交易總金額60.1410萬元。

而辛選集團在最新情況說明中披露,2020年12月23日,經市場監管部門查明認定兩次直播成功交易共47474盒,實際銷售金額12513173元。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消協完成了該案的約談企業,調查取證,座談研讨,專家論證、評審,上報審批等工作程序,并于8月3日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線上提交了立案材料。

2021年12月15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

平台、主播、商家,責任如何認定?

目前,該案仍在審理當中。分析認為,案件焦點在于,涉事各方分别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據悉,該案被告包括平台、主播、商家三方,分别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辛巴(辛有志)、廣州融昱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和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河南省消協請求法院判決四被告共同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作為平台方,快手此前并未被相關部門處罰。在以往一些消費公益訴訟中,比如北京、江蘇等地審理的銷售減肥毒膠囊公益訴訟中,被告也隻有銷售人,而不包括電商平台。

作為直播間開辦者的和翊公司和作為燕窩品牌方的融昱公司此前已分别被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90萬元、200萬元。

據廣州市市監局2020年12月23日通報,在直播帶貨過程中,和翊公司主播僅憑融昱公司提供的“賣點卡”等内容,加上對商品的個人理解,即對商品進行直播推廣,強調商品的燕窩含量足、功效好,未提及商品的真實屬性為風味飲料,存在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而和翊公司直播期間投放的商品購買鍊接,是融昱公司在天貓平台開設的“茗摯旗艦店”,消費者點擊上述鍊接可直接進入該網店購買涉案商品,收款和發貨等行為均由融昱公司實施。據此,市場監管部門認定涉案商品的銷售主體是融昱公司。

融昱公司為和翊公司直播活動提供的“賣點卡”,以及在天貓“茗摯旗艦店”網店發布的内容,均存在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2月,因認為燕窩廠家融昱公司提供的産品說明等資料存在虛假信息,誤導涉事主播進行了誇大宣傳,辛巴旗下和翊公司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融昱公司支付其先行承擔的賠償金,并就“誇大宣傳”等欺詐行為象征性賠償損失1元。

2021年6月30日,廣州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認定,融昱公司确實對和翊公司進行了誤導,裁決融昱公司向和翊公司支付賠償款3035萬餘元、象征性賠償損失1元。

啟信寶信息顯示,2021年8月31日,融昱公司被立案執行3096.6034萬元。目前,該公司已被吊銷。

辛巴本人則是稍顯特殊的當事方。據悉,銷售燕窩時的主播并非辛巴,而是辛巴團隊的“時大漂亮”,但事發後,辛巴本人确曾回應稱所銷售的燕窩為正品,符合國家标準。

公益訴訟請求懲罰性賠償存在争議

至于案件的最終走向,取決于法院是否支持消費者組織擁有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權。

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會長吳景明介紹,區别于私益訴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是針對經營者在其經營過程中損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由法定的社會組織和機關以原告身份提起的民事訴訟,是一項就經營者同一行為、同一事件損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消費者實施普遍、有效保護的制度。

由于缺乏規範性文件的明确規定,對于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原告在訴訟中能否請求懲罰性賠償,目前還存在一些争議。而在以往的此類案件中,有的地方法院對該請求權給予了支持,有的則未予支持。

成都中院2021年5月判決的一起消費公益訴訟案中,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起訴一個假冒名牌鞋團隊“退一賠三”,但卻被法院駁回。

但在安徽省滁州市中院2021年3月的一起案件中,法院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支持了“退一賠三”的公益訴訟請求。

對此,吳景明教授指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确排除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原告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而且,相關司法解釋對其列舉式規定也采取了開放模式。因此,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原告有權合并或單獨請求懲罰性賠償。

在本案中,被告通過直播帶貨方式銷售燕窩,并作出了誇大不實的虛假宣傳,且銷售數量巨大,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的規定,已經構成欺詐,應當依法承擔賠一罰三的民事責任。河南省消協作為原告,也是據此提出了權利主張。

多名法學專家也向媒體表示,目前學界更傾向于認可消費者組織擁有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權。

一位專家稱,可以将消費者組織代表的“公益”理解為“特定的衆多消費者”,從而為他們請求懲罰性賠償。另一位專家則稱,賦予消費者組織請求權,符合公益訴訟的基本法理,以及消費者保護的價值追求。

如果河南省消協勝訴,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對于辛選集團已經先賠付的消費者,法院則無需判決再次進行賠付。

(钛媒體App編輯劉萌萌綜合自大河報、21世紀經濟報道、新京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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