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瀛沈法律服務winteam500
作者:王美雲
在經濟迅速發展的時代,商機都是一閃而過,為了抓住商機,很多人都會迅速的選擇适合自己的企業形式來進行運營。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夠規範的運營下去,“歇業、破産宣告、被撤銷、被吊銷、注銷”,這些字眼可能會出現在企業發展曆程中,那麼這些詞語在法律上的含義是什麼?我們今天就來了解一下。
一、歇業
歇業是指企業停止經營活動且不再繼續。它是企業的一種經營不作為行為。我國法律法規對歇業沒有明确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
二、破産宣告
破産宣告是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布債務人破産以清償債務的活動,即人民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破産申請,經審查認定後,宣告債務人破産的法律行為。
根據我國《破産法》的有關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人民法院以書面裁定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産: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企業沒有進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産;2、企業進行重整失敗(《破産法第七十八條》;3、企業進行和解失敗(《破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佰零四條)。
三、撤銷
撤銷,主要是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作出的撤銷行政行為的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行政機關批準企業工商登記申請屬于行政許可行為,因此,在企業登記時,若存在上述情形,經行政機關内部自查發現錯誤、知情者舉報或利害關系人請求都可能出現企業被撤銷的結果。
四、吊銷
吊銷,是指企業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強制手段剝奪其經營權或資質、資格。這是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的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一般都是企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賄賂的手段騙取行政許可,或者觸犯了其他法律、法規,情節特别嚴重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被吊銷的主要情形有企業被吊銷的主要情形有:
1、企業申請登記時隐瞞真實情況、虛報注冊資本,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經營條件的,以及僞造證件騙取執照的。
2、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同時違反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
3、侵犯企業法人名稱專用權,情節嚴重的。
4、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執照,情節嚴重的。
5、拒絕監督檢查或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6、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
7、股分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後,不在規定期限内發布公告或公告内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内容不一樣,情節嚴重的。
8、不按規定填報年檢報告、提交資金平衡表或資産負債表的,責令限期補辦後,逾期不辦的,或在年檢中隐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9、企業依法破産,解散結算結束後,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産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五、注銷
注銷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的申請,作出準予企業解散的登記決定的行政行為。其特點是在特定客觀事實和法定事由出現後,登記申請人申請注銷登記,登記機關作出準予注銷登記的決定。注銷登記的前提是必須依法進行清算且完畢。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行政許可法》等規定,企業注銷适用情形:
1、被依法宣告破産;
2、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出現;
3、投資人或者其授權機構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企業法人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
6、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準予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注明理由,收回營業執照或者予以公告。
在這裡,我們要特别注意注銷和吊銷的區别。
從主體資格來看,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經營上體資格被強行剝奪,不能進行經營活動,但是企業法人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僅停止清算範圍外的一切活動;而被注銷後,企業法人主體資格已不存在,已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從責任承擔主體來看,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注銷前,仍以自己的财産對外承擔責任;企業被注銷後,除負有清算義務的人未履行清算義務或者轉移資産、逃避債務的,債權人不能再向已經注銷的企業主張權利,也不能要求其他股東或出資人承擔清償責任。公司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經公司申請,可以恢複營業,但是公司被注銷後,無論通過何種方式都不能再恢複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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