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協商一緻,是可以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那麼二手房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呢?
二手房買賣合同成立後,經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買賣雙方可約定如果超過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三十天買方仍未付款,則買賣雙方的合同解除。
總的來說,最理想的狀态是:三方(買房,賣方,中間方)協商,若能達成和平解約,簽署解約協議即可!
一般情況:若其中一方單獨違約,三方協商,違約方能賠付一定的補償,對方不予追究,簽署解約協議及賠付相關事宜!
各方不能協商一緻的,均可向所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依據合同條款法院判決,強制判決!
1、開發商故意隐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
2、開發商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
3、開發商故意隐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開發商私下将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緻購房人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利息以及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台風等,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發生此類事件,導緻房屋滅失。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比如賣方不想賣房,并明确告知買方房子不賣了,則買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賣方不辦理過戶手續,超過半年或者一年仍未辦理過戶手續,導緻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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