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認為,人類的社會結構可以分為兩大部分:其一是反映物質關系的經濟基礎;其二是反映精神關系的上層建築。所渭經濟基礎,是指一定曆史發展階段上占主導地位的生産關系的總和(即生産資料的所有制形式,生産中人的地位和關系,以及分配形式等方面的總和)。
它構成了最基本的社會關系,造就了社會的物質基礎。所謂上層建築,是指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政治、法律、道德、哲學、宗教、藝術等觀點,以及與這些觀點相适應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設施的複雜系統。顯而易見,上層建築也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具有強制性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和設施,也稱之為政治上層建築;二是各種社會意識形态,稱之為觀念上層建築,主要指政治觀點、法律觀點、道镕觀念,以及哲學、宗教、藝術,甚至還包括不同的情感、幻想等。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兩者之間的辯證關系,正如思格斯在《緻瓦·博爾吉烏斯》的信中所指出的:“政治、法、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等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為基礎的。
但是,它們又都互相作用并對經濟基礎發生作用。”恩格斯的這段話從三個方面闡明了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關系:第一,上層建築,即各種社會意識形态的發展,決定于經濟基礎;第二.上層建築反過來又影響經濟基礎,即對經濟基礎具有能動的反作用;第三各種社會意識形态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作用。這三個方面集中概括了包括藝術在内的建築與經濟基礎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辯證關系,即它們所具有的共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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