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培訓學校在律師實務技能培訓系列中安排了“法律邏輯”這一課程内容,主要是有感于社會上有很多“反邏輯”的現象,聯系到律師工作,一些新入行的同事一接到案子就發懵,寫的法律文書沒有邏輯、缺少說服力。文康培訓學校130期由文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周青林律師結合多年執業經驗,以“法律邏輯”為題,與青年律師展開交流,活動由張劍橋律師主持。
法律邏輯
中國政法大學有門課程,叫《法律邏輯與方法》,介紹法律邏輯的基本理論與方法,包括法律分析理論、法律推理理論、事實推理理論、判決推理與法律認證理論。
有一本四川大學出版的《法律邏輯》,介紹了與邏輯相關的基礎知識,以及邏輯法律領域的應用。
“知乎”對法律邏輯的定義是,“關于究竟何謂法律邏輯,學界至今未獲得共識。
一些學者以為,法律邏輯并沒有與方式邏輯不同的特殊對象,它的任務在于把方式邏輯普通原理應用于法學和法律工作的實踐中來。我國傳統上所了解的法律邏輯也常常指方式邏輯推理在法律中的應用。
另一些學者持相反觀念,以為法律邏輯應當有基本不同于傳統邏輯的框架體系,由于傳統邏輯理論并不特地以法律範疇中的推理與論證為對象,沒有涵蓋法律思想範疇裡的全部推理與論證……”
法律邏輯相對于傳統邏輯有一定特别之處,律師的工作是應用法律,所以,我們不讨論高深的理論,就讨論邏輯在我們日常工作中的應用。
百度百科中有個“法律邏輯法”的詞條,稱“法律邏輯學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學術體系”,在實用研究方面有兩個方向,一個是法律解釋的方面,一個是“訴訟事實”的論證問題。“法律解釋”、“訴訟事實”這兩個用語在我看來都不準确。“法律解釋”有其固定含義,應當是由權力機關對相關規範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如何适用法律,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指“法律适用”;“訴訟事實”應該不是術語,相對于客觀事實,我們通常将基于證據而主觀得出的結論稱為“法律事實”。所以,我認為法律邏輯要研究的兩個方向,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事實,我們承辦的案件,隻要法律适用準确,隻要法律事實認定有據,結論大概率就是正确的。
總結而言,無論多複雜的案件,我們都可以簡化為證據 法律适用=法律事實,法律事實 法律适用=結論。
在這個框圖中,“證據”和“法律适用”之間,“法律事實”和“法律适用”之間,用的是雙箭頭,因為他們之間是相互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了民間借貸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的不同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條規定了買賣合同關系與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合同關系的不同法律适用。“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關系”、“基礎法律關系”,顯然,法律事實的認定,會決定适用什麼樣的法律;适用什麼樣的法律,會決定真實的法律關系。
舉個民行交叉的案例,政府與企業簽訂的招商引資類協議,這類協議一般會約定企業到當地投一個項目,政府承諾以某優惠價格提供土地,甚至無償提供土地、代建地上建築物,再給多少資金支持,包括貸款支持、某某政策性資金扶持、稅收返還等,同時會約定企業應當什麼時間開工、完成多少産值或稅收、解決多少崗位等;在簽約主體方面,有時候會先由政府與企業簽框架協議,再由政府指定的當地平台公司與引入企業簽署落地的協議,落地協議的内容與政府與企業簽署協議的内容不一定完全一緻。為了履行這個落地協議,有時當地平台公司還會與政府簽署管理、資金支付或代付之類的協議。
那麼,問題來了,政府是管理者還是市場行為主體,當地平台公司是實體權利義務人還是政府的“馬甲”,政府與企業之間、當地平台公司與企業之間的合同是行政合同還是商事合同,就需要我們作出法律分析。千萬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是行政合同還是商事合同,不同的合同類型顯然會适用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救濟手段。
提到民行交叉,我們不能忽略主管的問題。三大程序法分别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在我看來,程序法還包括海事特别程序法、仲裁法,也包括有關法律對有關争議的特别規定,比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處理結果不滿意,是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
說來說去,承辦案件,就是論證法律事實和法律适用的過程,對于每一個主張,都要有“因為……,所以……”,而“因為”中,就包含了“事”、“理”,也就是俗話說的“以理服人”。
說服力
“邏輯産生說服力”,我們的工作是以法律為武器,利用法律專業特長,說服當事人、說服對方當事人、說服法官、說服同事,還包括說服自己。不能自圓其說,不能形成法律邏輯,也就是法律事實、法律适用方面站不住腳,自然就沒有說服力。
我們先看個沒有“法律邏輯”的例子,老子有經典名言:“治大國,若烹小鮮”,用法律人的思維,這個名言無疑是錯的,因為事項不可比。
再來看個案例,A學校和B學校簽署了一份合作辦學合同,約定學生在A學校讀書一年後可以繼續到B學校上學三年,入學B學校後注冊為B學校學籍,學成由B學校授予學位。後雙方發生糾紛,A學校以合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了B學校,法院以民事糾紛受理了案件。後B學校提了管轄異議(主管異議),主張争議事項屬于行政法律争議,不屬于民事審判審查的範圍,請求駁回A學校的起訴。A學校針對B學校的管轄異議,有三點答辯意見值得商榷。一個答辯意見是,A學校主張自己提起的是民事為訴訟,要的是違約損失,不涉及行政行為;二是,學籍注冊、學位授予是在入學B學校之後才涉及,與本案沒關系;三是,A學校說自己現在起訴要求解除合作協議,不再繼續履行,所以不涉及學籍注冊、學位授予等行政行為。
這個案子的管轄争議結果尚未出,但是,管轄顯然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決定,而不是根據合同履行的結果或者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确定。在我看來,A學校的主張顯然沒有遵循法律邏輯,當然也就沒有說服力。
對于我們的每一個主張,通過法律事實、通過法律适用,增加說服力,這就是我們的工作目标。“眼見為實”,就是一個增加說服力的好方式。
對很多案子,法官會問争議所涉房屋、工程等現狀是什麼。我們曾代理過一家央企在青島的建設工程糾紛,是個地下工程,現在是半拉子工程,已停工很久。這個案子中涉及“逆作法”這一很難理解的施工方法,還涉及滲水、地下立柱與支護等事實問題,我們四個同事和當事人的現場總工、業務經理等,一起到現場察看并作了記錄。等到法官詢問現狀的時候,我們就理直氣壯地回答,現在沒有滲水,土質都是黃沙硼,施工地點在坡上,還把周圍環境描述了一遍。而對方代理人也說自己看過現場,明顯底氣不足,不能詳細描述現狀,一對比就知道對方沒有去過現場。親自将看到的說出來,這是“直接”證據,而将聽到的再轉述出來,則是傳來證據,是“間接”證據,說服力大小的差異不言自明。
邏輯産生說服力,按法律邏輯形成的法律事實、法律适用,會得出我們想要的結論,這是最好的狀态。但是,事實認定、法律适應往往是有争議的,我們就要想盡辦法增加主張的說服力。除了眼見為實之外,用别人觀點印證你的觀點,用生活常識、用認知的“合理性”,甚至用你忠厚的外表、誠實的态度,這些都可以增加你的說服力。
法律關系決定權利與義務
法律關系決定權利與義務,這是我常說的另一句話,究其實質,讨論的仍然是法律邏輯中的兩個要素:法律事實、法律适用。
案件入手,首先要分析的就是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搞錯了,那就是我們的失誤。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就要适用不同的法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就有差異。比如,同樣是借貸合同,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就有差異,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就不能适用于金融借貸糾紛;同樣的民間借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與非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在利率确定、合同成立條件等方面又有不同。再比如,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看起來都是把東西交給别人保存,但是在合同成立條件、費用處理、損失歸責原則都有不同。法律關系不但決定實體上的權利與義務,當然還決定程序上的權利與義務,比如管轄。
我們來看一個合同,擡頭是銷售合同,内容包括加工、制作、安裝調試,最終的結果呢,是建成一個鋼結構,是構築物。大家說,這是銷售合同?承攬合同?建設施工合同?
我們一定不能僅僅根據合同的名稱或擡頭确定合同性質。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相比,如果是規格品的銷售疊加簡單的組裝,買賣合同的屬性更多;如果是定制各部件,或者更依賴承攬方技術組裝,承攬合同的屬性更多。承攬合同和建設施工合同相比,如果構築物是可拆卸、可異地重構,承攬合同的屬性更多;如果構築物不可拆卸,并且需要經過建設管理部門審批建設,建設施工合同的屬性更多。我們一定要考慮到不同情況,以準确定性法律關系。
我們再來看個案例。A農村出地(集體所有權土地)與B單位出錢于1993年共同成立了C工廠,A農村出資的集體所有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到了C工廠名下,C工廠1995年歇業時(營業執照已吊銷),B單位将C工廠賣給了D工廠,D工廠就自1995年起一直占着該A農村集體土地。B單位早已經解散,也不清楚繼受權利義務主體是誰、上級單位是誰。A農村怎麼主張權利?
A農村已經起訴過二次,第一次是訴D工廠,訴請D工廠向A農村返還土地;第二次是訴D工廠和B單位的承接單位,訴請D工廠向A農村返還土地,均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A農村基于C工廠的出資人(股東),有什麼權利。
A農村基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有什麼權利。
其實,分析清楚A農村的上述二項權利,這個案子的基礎法律關系也就明确了。
基于A農村為C工廠的出資人(股東),在C工廠被吊銷情形下,我們建議A農村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D工廠将土地返還C工廠,而不是如前兩次起訴的要求返還A農村。基于A農村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我們建議A農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報請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
A農村采納了我們的建議,該案糾紛已經通過調解解決。
法律邏輯在寫作中的應用
以我們律師解除與當事人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為例,如下圖所示,這是實習律師經指導後的改稿過程,我們直接看第三稿,委托代理合同中所涉的委托代理關系、代理成果、費用結算、合同解除後果都交待清楚了。
在法律文書寫作方面,我有一個“三三建議”:三段表意,即事實、法律、結論三段;三遍成文,即寫想寫的、捋順邏輯、删除冗文。
最後,所謂培訓,文康培訓學校給予大家的更多是形式上的、引導性的培訓,青年律師要想真正獲得業務上的成長,還需在具體的實務中不斷努力,積累經驗,厚積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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