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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高鐵霸坐怎麼處罰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2 16:20:30

坐高鐵霸坐怎麼處罰?針對羅某的高鐵“霸鋪”的行為,央視此前進行了專門報道後羅某以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将央視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并承擔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羅某全部訴訟請求後,羅某不服提起上訴12月6日,北京一中院終審駁回了羅某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坐高鐵霸坐怎麼處罰?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坐高鐵霸坐怎麼處罰(一律師乘高鐵霸鋪)1

坐高鐵霸坐怎麼處罰

針對羅某的高鐵“霸鋪”的行為,央視此前進行了專門報道。後羅某以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将央視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并承擔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羅某全部訴訟請求後,羅某不服提起上訴。12月6日,北京一中院終審駁回了羅某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018年12月,羅某乘坐高鐵因過站超乘未下車,被乘警要求補票并出示身份證,羅某拒不配合,伴有不文明語言,并做出搶奪攝像設備等動作,雙方發生争執。列車在停站期間,派出所将羅某查獲,并給予羅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央視對羅某乘車“霸鋪”及被行拘一事作了專題報道,并被相關主流媒體轉發。羅某稱,央視報道不實,侵犯其名譽權。央視認為,作為我國重要的新聞媒體機構,其對涉案事件的報道内容客觀準确,報道行為是在履行新聞監督之責,未侵犯羅某名譽權。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央視對羅某乘車被拘進行報道,是在履行新聞媒體的監督職責,報道中所播放的影像資料來源于公安機關提供的執法記錄儀記載的畫面,其并未對該事件過程中羅某的言行進行篡改、虛構,該報道遵守新聞報道的真實性、客觀性原則,報道行為合理、合法。央視在報道中用“霸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詞語,都是職能範圍内作出的與客觀事實相符的評價,與所對應的事件結果相匹配,意在宣揚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不屬于對羅某的侮辱、诽謗性語言。因此,央視對涉案事件的宣傳、報道、評論行為,不構成對羅某名譽權的侵犯。據此,北京一中院依法駁回了上訴人羅某的全部上訴請求。

此前報道

因認為中央電視台(以下簡稱“央視”)的報道侵犯其名譽權,羅某将央視訴至法院。2020年1月8日,北京海澱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此案,判決駁回羅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8年12月8日,羅某持購車區間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車票,乘坐由武昌始發到達終點上海南的Z25次列車。在列車到達鄂州站後未下車,并從其車票所示的4車4号上鋪移至5車繼續乘車。

列車自鄂州站行駛至黃石站期間,羅某拒絕列車乘務員、列車長和乘警對其補票、出示身份證的要求,并一度情緒激動。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擾亂乘車秩序、列車乘務員攜攝像設備記錄現場情況時,羅某做出搶奪乘務員攝像設備的動作,并伴有不文明語言,雙方發生争執。

列車停靠黃石站期間,黃石站派出所給予羅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并将其送至黃石市拘留所執行。

2018年12月11日,央視中文國際頻道“中國新聞”欄目、财經頻道“第一時間”欄目分别以《男子嚣張“霸鋪”拒補票 擾亂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鋪”再現 兩人均被拘》為題報道了該事件。

視頻來源:央視中文國際頻道“中國新聞”欄目

北京海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央視報道“羅某列車被拘”一事,是源于羅某在列車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并被行政處罰的真實事件,具體依據有武漢鐵路公安處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内容真實。央視的評論内容是在履行國家媒體輿論監督職責下進行的闡述,符合評論行為需遵守的正當性、合理性原則。

此外,央視在報道中對羅某進行隐名、打馬賽克處理,盡到了審慎保護義務,其報道、評論行為合法。

關于羅某主張的損害後果及其與報道、評論的因果關系,法院認為:央視是影響力遠大于一般社會媒介的國家級媒體,在央視播放涉案視頻後,羅某個人聲譽、評價确實會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車上的違法行為,而非央視的“以案釋法”。

央視在遵循報道真實、客觀,評論合理、妥當的前提下,對違法進行批評,是在依法履行輿論監督職責,引導公民遵紀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羅某作為職業律師,應當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有充分預計,并承擔該後果。因此,在央視違法行為并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羅某提出名譽權侵權的主張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也因此駁回其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來源: 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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