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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環境三年污染防治攻堅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9 19:30:20

生态環境三年污染防治攻堅戰?核心閱讀《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印發,是對開展多年的生态環境損害賠償改革成果的進一步鞏固,标志着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将成為常态化工作,為深化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生态環境三年污染防治攻堅戰?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生态環境三年污染防治攻堅戰(多部門聯合印發管理規定)1

生态環境三年污染防治攻堅戰

核心閱讀

《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印發,是對開展多年的生态環境損害賠償改革成果的進一步鞏固,标志着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将成為常态化工作,為深化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 環保在行動

□ 本報記者 張維

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向着法治化、常态化、規範化的方向更進了一步。

近日,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生态環境部聯合最高法、最高檢和科技部、公安部等部門印發了《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生态環境部有關負責人指出,《規定》在明确部門職責分工、壓實地方黨委和政府責任、規範賠償工作程序上提出要求,“讓制度長出‘牙齒’,更加管用好用”。

多位業内專家認為,《規定》的印發,是對開展多年的生态環境損害賠償改革成果的進一步鞏固,标志着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将成為常态化工作,為深化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建議從強化立法、健全制度等方面着手,讓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成為促進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手段。

破解“企業污染政府買單”難題

多年前,“企業污染、百姓受害、政府買單”的問題比較突出。

“責任人雖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遺留的生态環境損害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破壞的環境沒有得到修複,群衆的生态環境權益沒有得到保障。”生态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副主任齊霁說。

為此,中央啟動了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等7個省市開展試點。在齊霁看來,改革的背景正是生态環境損害法律責任不明确,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沒有涉及受損生态環境的賠償和修複。

經兩年試點探索後,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提出自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國範圍内初步構建責任明确、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複有效的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據了解,各地在推進生态環境損害賠償中以案例實踐為重要抓手推進改革,及時修複受損的生态環境。生态環境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底,全國共辦理賠償案件超過1.13萬件,涉及賠償金額超過117億元。全國共推動修複土壤超過3600萬立方米、林地超過6100萬平方米、水體超過3億立方米、清理固體廢物約9000萬噸。

甯夏美利紙業集團環保節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利紙業)污染騰格裡沙漠生态環境損害賠償案就是其中一起典型案件。

2003年8月至2007年6月,美利紙業違法傾倒造紙産生的黑色黏稠狀廢物,造成騰格裡沙漠内蒙古、甯夏交界區域14個地塊的土壤、地下水和植被受損。經鑒定評估,生态環境損害賠償數額為1.98億元。

這一污染案件發生後,通過探索“一次簽約、分段實施”的方式,2020年12月,甯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政府、内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與美利紙業達成賠償協議。同時,三方一緻同意,賠償工作分兩個階段實施,即第一階段支出費用4423萬元,用于開展污染狀況調查以及污染清理實施工程;第二階段開展補償性恢複、地下水監測、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林區管護、生态環境效益評估等工作,并以開展補償性恢複荒漠和以林地生态效益抵扣兩種方式,賠償生态資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54億元。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中衛、阿拉善兩地政府有效分工協作,保障磋商順利推進。案件首次以生态效益抵扣損害,創新了生态環境損害賠償途徑。”生态環境部有關負責人說。

明确部門分工壓實地方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改革的推進,相關立法日益完善。

2020年,民法典正式出台,将改革成果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被正式納入法律框架。

此外,2018年8月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2月修訂的森林法、2020年4月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12月制定的長江保護法,均規定了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的相關内容。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還進入了黨内法規。2019年6月制定的《中央生态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明确,對于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的,移送省級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地方立法也在加快跟進。近期,吉林、江蘇、福建、四川等21個省份在修訂或出台相關地方條例時确定了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規定。

生态環境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目前,在開展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的工作中還存在責任落實不到位、部門聯動不足、程序規則有待規範等問題,而民法典關于賠償啟動情形的要求與《改革方案》有所區别,還需要做好銜接,因此,有必要在國家層面出台相關措施,進一步指導實踐工作。

為此,《規定》明确部門任務分工,壓實了地方黨委和政府責任,如将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的突出問題納入中央和省級生态環境保護督察、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以及環境保護相關考核。并要求地方對重大案件建立台賬,排出時間表,加快辦理進度。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保海教授對《規定》中有關“工作程序”的規定之詳盡印象深刻:“對生态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篩查、案件管轄、索賠啟動、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索賠磋商、司法确認、賠償訴訟、修複效果評估等重點環節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細化了10個篩查線索渠道,确定了6類不啟動和終止索賠的情形,明确了4個關鍵環節的損害調查重點。”

對于生态環境損害應該賠多少、怎麼賠,《規定》也予以明确,如明确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5個方面:清污費用;修複費用;生态環境修複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生态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生态環境損害分為可以修複和無法修複兩種情形。對可以修複的,應當修複至生态環境受損前的基線水平或者生态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對無法修複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和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内的相關費用,或者在符合有關生态環境修複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開展替代修複,實現生态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複。

推動改革成果納入法律體系

生态環境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印發後,生态環境部将加強督察考核,對工作開展緩慢、案件辦理推進不力的,進行重點督辦,推動改革工作落實落地。

齊霁認為,落實好《規定》要注意以下問題:繼續将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突出問題納入督察和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推動工作職責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人員;充分發揮生态環境部門的牽頭作用,強化同司法、自然資源等部門的合作交流,發揮多部門協同的合力;加大案件線索排查力度,形成案件台賬,依法依規開展索賠,将制度規範落實到案例實踐;要在案件啟動率不斷上升的基礎上,提高結案率,确保每個線索都有回應,每個案件都有着落,真正把案件辦實、辦結、辦妥;做好修複監督工作,确保受損生态環境得到修複,修複效果達到要求;在實踐中及時發現管理制度或技術方法的問題,提出修改的意見建議,并積極促成專項立法,推動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完善。

生态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何軍建議,結合環境法典編纂,推動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統一法律專業用語,統籌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的銜接,以及統籌磋商和環境公益訴訟、民事訴訟、行政執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銜接。

還要結合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律草案的起草審議,納入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的内容。“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涉及農田、森林、草原等方方面面,目前已有的法律體系還沒有完全囊括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具體要求,結合正在制修訂的法律推動将改革制度成果納入法律體系。”何軍說。

何軍還提出,從法律層面統籌各類資金的使用,将部分罰款和罰金納入生态環境損害修複的資金範圍,保證修複資金的充足。

來源: 法治日報--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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