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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等三人故意傷害案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9 05:14:51

汪某某等三人故意傷害案例?漢陰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汪某某等三人故意傷害案例?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汪某某等三人故意傷害案例(姜某某故意傷害案)1

汪某某等三人故意傷害案例

漢陰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漢檢一部刑不訴〔2021〕Z2号

被不起訴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号碼6124221986********,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省安康市漢陰縣**鎮**村**組,現住漢陰縣**鎮**區**樓**室。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漢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漢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漢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姜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漢陰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20年4月29日9時許, **村村支書羅某甲認為在該村**組施工的垃圾填埋廠二期建設項目妨礙村民正常生産和生活秩序,便讓**村道路養護員陳某甲到施工點通知挖機司機餘某某停工,餘某某停止挖土并離開挖機駕駛室,随後羅某甲駕駛自己的黑色小轎車和羅某乙、劉某某三人到達現場,羅某甲讓餘某某交出挖機鑰匙,餘某某不同意,羅某甲就從自己的小轎車内取出一把鐵錘,将餘某某挖機的右擋風玻璃全部砸壞,緻使挖機的右側玻璃脫落,砸完後羅某甲就要開車離開,餘某某為了阻止羅某甲離開,就擋在小車車門和駕駛室之間不讓羅某甲進入轎車,羅某甲就狠推車門夾餘某某,餘某某被羅某甲用車門夾了兩次,羅某甲的媳婦李某甲到達現場後,用手抓住餘某某的衣領将其衣領扯破,并咬了餘某某的左手手背一口,施工方的陳某乙就用手機錄像,李某甲就用手将陳某乙的衣服扯破,并用手不停地抓陳某乙的前胸,将陳某乙的前胸抓破,還咬了陳某乙的左手手背一口,陳某乙用手朝李某甲的左面部打了兩巴掌,李某甲繼續用手抓陳某乙的前胸。工程負責人姜某某和石某某到達現場後,姜某某就用手機錄像,李某甲就在姜某某的面部吐了一口口水,姜某某也在李某甲的面部吐了一口口水,李某甲就抓住姜某某的衣領将其衣服和前胸抓破,姜某某抓住李某甲的雙手推李某甲并用膝蓋在其前胸頂了一下,緻其肋骨骨折,羅某甲看見李某甲被頂後跪地,就和姜某某撕扯在一起,李某甲站起身後就用雙手抓住姜某某的頭發,将姜某某仰面拖倒在水泥坎上,姜某某的腰背部磕在水泥坎的邊棱上,緻使姜某某肋骨骨折。羅某甲由于站立在水泥路坎邊,重心不穩倒在姜某某的前面将抓扯姜某某頭發的李某甲面朝下撞倒在地,雙方起身後姜某某被陳某甲拉開,羅某甲被陳某乙拉開。李某甲的弟弟李某乙和媳婦胡某某到達後,胡某某讓陳某乙給李某甲看傷雙方發生分歧,胡某某和李某甲用指甲抓陳某乙的前胸和面部,姜某某用手機錄像被李某乙将手機搶走摔在水泥路面,胡某某将手機從地面撿起後也摔向水泥地面,李某乙又撿了一塊拳頭大小的水泥疙瘩砸手機,劉某某将李某甲拉開,雙方再未發生肢體接觸。經鑒定,被鑒定人李某甲左側第2、3肋骨骨折,屬輕傷二級。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漢陰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姜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漢陰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漢陰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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