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了,尤其是在互聯網時代,勞動者足不出戶就可以在網上檢索大量的勞動争議相關案例。這也為勞動者在面臨企業辭退或者協商解除時,增加了很多談判籌碼。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郭律師曾看到過很多勞動者,由于欠缺勞動法律知識,明明可以要2N,但是隻要了一個N;或者明明可以要個N 1,卻最後隻拿了一個月工資等等。今天的郭律師普法小課堂,主要給大家講一下,勞動争議糾紛中“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标準,以及适用哪些情形。
一、關于N、N 1、2N的區别
N=經濟補償金
N=工齡×月平均工資
N 1=經濟補償金 代通知金
N 1=工齡×月平均工資 1個月工資
2N=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
2N=(工齡×月平均工資)×2
工齡: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N)=工齡×月平均工資
3.舉例說明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
【例如】小魏在公司工作3年零3個月,月平均工資4100元,那麼小魏可以得到多少的經濟補償金?
【答案】由于法律規定“不滿六個月的,應按半個月工資計算”,四舍五入後,小魏可以主張3.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算過程:3.5個月×4100元=14350元。
三、經濟賠償金
1. 經濟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 經濟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賠償金(2N)=(工齡×月平均工資)×2
3. 舉例說明如何計算經濟賠償金
【例如】小姜在公司工作4年零8個月,月平均工資5400元,那麼小姜被公司違法辭退後,可以得到多少錢的經濟賠償金?
【答案】由于法律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四舍五入後,小姜可以主張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計算過程:2×(5個月×5400元)=54000元。
四、勞動者無法得到任何經濟補償的情形(0補償)
1. 勞動者個人原因主動辭職
2.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 勞動者死亡或失蹤
4.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N)”的情形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記憶方法】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
【記憶方法】用人單位先提出的解約,協商一緻,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協商解除,這幾個字很具有迷惑性,導緻很多勞動者誤以為,企業想解聘,自己同意後就沒有一分錢補償了。其實不是這樣的,隻要是用人單位首先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即使勞動者同意了,也得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記憶方法】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記憶方法】經濟性裁員,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記憶方法】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原因未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的)、第五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記憶方法】用人單位破産、關閉,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代通知金(N 1)”的情形
N 1中的“ 1”,又被稱為“代通知金”(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但并不是所有情況下,都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代通知金,隻有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分别為: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發生)之一時,才可以主張。實際生活中,有很多人誤以為,隻要單位辭退自己,就應當支付N 1補償,其實這是錯誤的。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就無須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了,直接補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N)”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七、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2N)”的情形
簡單用一句話概括: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就得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2N)。說句題外話,在司法實踐中是不存在“2N 1”的情形的。如果你聽誰周圍哪個同事或者HR,給你講應當如何主張“2N 1”的話,别管他小嘴怎麼叭叭的講,說的如何頭頭是道,你還是趁早咨詢專業律師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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