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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把人撞殘了保險公司怎麼賠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13 08:35:15

車輛保險,是當發生交通事故、意外碰擦等突發情況時會用到的一項普遍的保障措施。但如果是被自己開的車撞傷,保險公司會不會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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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駕駛人下車檢查車輛情況,卻意外被該車撞傷的案件。二審最終認定本案不屬于交強險賠償範圍,判決不予賠償。

下車檢查車輛情況

意外被自己開的車撞傷

李師傅是一名有二三十年駕齡的老司機了,供職于一家名叫路通的汽車服務公司。這天,他照常來到公司停車場内啟動一輛純電動汽車,準備開始工作。但奇怪的是,當他插上鑰匙、踩上油門後,車子卻一動不動。他又關閉了所有電源再重新打開電源,再次啟動,車子依然停在原地。

“會不會是外部因素導緻車子無法移動?”李師傅心想。于是他下了車,準備檢查車外側的電源開關。就在這時,車子忽然往前挪動,說時遲、那時快,車頭正好撞上了在檢查的李師傅,他一下就被撞倒在地。随後“砰”地一聲,車子撞上了距離七八米遠的另一輛車後停下了。

開車把人撞殘了保險公司怎麼賠(老司機開車把自己撞了)2

李師傅爬起來後發現,自己的右手疼得厲害,好幾個指頭都動彈不得。他随即報了警,交警認定李師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随後李師傅去醫院就診,診斷結果顯示他右手多指骨折并伴有肌腱斷裂等。

李師傅想,自己是下車檢查車輛情況的,卻意外被車撞傷,還要承擔事故全責,應該找保險公司和路通公司索賠。于是,他一紙訴狀,将兩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争議:是否屬于交強險賠償範圍?

李師傅提出:

因該事故産生的醫療費、車輛清障費等5萬餘元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超出及不屬于保險理賠部分由路通公司承擔。

保險公司認為:

路通公司為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交強險保險範圍為除本車人員外的第三者。李師傅是車輛的駕駛員,即使因車輛發生故障下車檢查,也還屬于本車人員,不在保險賠償範圍。

路通公司稱:

李師傅是公司員工,肇事車輛的投保情況同保險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

李師傅與路通公司在事故發生時屬勞動關系,雙方間的糾紛未經勞動争議仲裁,本案不作處理。李師傅是肇事車輛的駕駛員,對車輛有支配和控制的職責,不屬于交強險合同的受害人,駁回了李師傅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李師傅還是想不明白,自己被車撞時已經身在車外,不能控制車輛,應該已由車上人員變成了第三者,保險公司為什麼就不能賠償呢?李師傅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駕駛人身份并未轉化為第三者

交強險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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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中,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證明保險條款對受害人範圍有明确約定。但李師傅不認可這份材料與案件的關聯性,他主張撤銷原判,支持其一審訴請。路通公司同意李師傅的上訴主張。

庭審中,法官詢問李師傅:

“您當時下車時,車鑰匙是已經拔出還是插在車上?”

“是插在車上。”

“車輛是在點火狀态嗎?”

“我當時就想着趕緊下車看看,沒有熄火。”

“那車輛的擋位是擱在哪裡?有拉手刹嗎?”

“還在前進擋,沒有拉手刹。”

上海一中院經過仔細的法庭調查和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李師傅的身份尚未轉化,不适用交強險賠償,理由如下:

首先,相關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可見,條例規定的交強險賠償對象不包括本車人員或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其次,從保險條款内容看,交強險中的“受害人”需要同時滿足身份和時空兩個條件,即不應是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車上人員或被保險人,且發生保險事故時處于被保險車輛之外。雖然案發時,李師傅在空間上已處于被保險車輛之外,但他仍是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不屬于保險條款中規定的“受害人”。

再次,從行為目的看,李師傅系臨時下車排查故障,主觀上并無結束此次駕駛過程的意思。雖然車輛無人在操縱,但李師傅下車檢查車輛狀态,仍是在履行駕駛人職責,身份沒有從駕駛員轉化為第三者。

最後,駕駛人理應負有審慎操作機動車的職責和義務,對機動車享有實際的控制力。本案事故是由于李師傅的操作失誤所緻,交警部門已認定李師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李師傅自己行為造成自身受損害,如對其進行賠償不符合交強險規定。

綜上,上海一中院認為李師傅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的主審法官、上海一中院審判長何建指出,交強險主要是保障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對于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受害人雖然應盡量納入“第三者”範圍,但車上人員和駕駛人仍受身份條件和時空條件的嚴格限制,不能因駕駛人暫時地與機動車運行在空間上的脫離即機械地認為其已經不是本車人員,排除其駕駛人的身份狀态。在本案中,李師傅下車檢查的行為,屬于駕駛行為的合理延伸,其身份仍是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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