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甯市大學東路翰林廣場小區業主蘭先生交了2萬元定金,預定一個7.8萬元的微型停車位,當時開發商已開具選房确認函。近期,蘭先生接到通知,他預定的微型車位變為标準車位,售價13萬元,要加錢或換其他車位。蘭先生認為不合理,律師表示,過錯在于開發商,應由開發商承擔損失。
業主:微型車位莫名變成标準車位
據蘭先生介紹,去年3月,他預定了小區負一層編号為B1A174的微型車位,全款價7.8萬元,車位已劃好,長4.3米、寬2米。蘭先生到現場确認位置和尺寸無誤後,交了2萬元定金,開發商開具定金收據、選房(即車位)确認函和選房卡。當時,置業顧問李某稱蘭先生選購車位已成功,隻需等待開發商拟定合同後簽約。
蘭先生的定金收據。
開發商開具的選房卡。
開發商開具的選房确認函。
今年1月底,另一名置業顧問通知蘭先生,車位已進入簽約程序,原先規劃的車位有調整,蘭先生預定的微型車位已重新編号,改為長5.3米、寬2.4米的标準車位。負一層标準車位售價為13萬元,如果蘭先生要買,需補交5.2萬元或者換其他車位。
蘭先生稱,去年,開發商對外銷售時尚未取得地下停車位預售許可證,今年1月底才取得預售許可證。開發商有兩套地下停車位的圖紙,一套是之前銷售時用的,即他原來所選的車位編号。開發商又在住建部門備案了另一套新圖紙,新圖紙上他的車位編号已換,變成了标準車位。
3月31日下午,記者在翰林廣場小區負一層停車場看到,蘭先生當初預定的微型車位處于兩根柱子之間,其面積和編号暫未更改。蘭先生用尺子測量顯示,所劃車位的長和寬分别為4.7米、2米,比旁邊标準車位要小,不過車位後面還有一塊空地。
蘭先生實地測量,他預定的車位長度比旁邊的标準車位短。
蘭先生表示,他預定的車位位置和面積均未變,開發商卻稱已改為标準車位并要求加價,顯然不合理。
蘭先生預定的微型車位後面有一塊空地。
開發商:微型車位确實變為标準車位
據開發商廣西翰鼎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銷售中心相關人員介紹,2021年,他才開始接手這一項目,并不清楚蘭先生預定的是微型車位。經相關部門實際測繪,蘭先生預定的微型車位确實已變成标準車位,長寬均達到标準車位的标準,并已拿到預售證。兩種車位價格不一樣,他們讓蘭先生重選其他微型車位或者補錢,蘭先生不願意。
對蘭先生所反映的問題,他們已跟公司領導溝通,并将繼續跟進,争取達到雙方都滿意的處理結果。
律師:買賣合同已成立,應由開發商承擔損失
廣西沵達律師事務所韋才識律師分析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内容,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在該案件中,蘭先生通過選房卡、确認函的方式,明确與開發商就具體的購買對象以及價格達成一緻協議,并履行部分合同支付了定金,應認定實際上車位買賣合同已成立。因此,從民法典誠實信用原則和雙方真實意願出發,蘭先生有權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即按照原約定的價格簽訂合同,并履行備案手續。至于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證後,由于測繪原因導緻車位面積增大,其過錯在于開發商,由此帶來的損失應由開發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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